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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租機車被敲竹槓 主管機關未明難稽查

卡優新聞網/范詩敏 2015.05.06 00:00

各地風景區大多有出租機車的店家,提供旅客四處趴趴走,但也衍生不少消費糾紛,又以損壞賠償及收費爭議為最大宗,同時各地方政府對於主管權責存有疑慮,無法對業者進行稽查,導致亂象叢生、無「法」管理。行政院消保處今(5)天指出,確認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並由該部制定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消費者權益。

根據各縣市受理機車租賃的申訴案件,發現有業者以車體零件損壞為由,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還有因機車本身老舊破損,或是業者疏於保養,反而咬定是消費者造成,要求賠償,甚至扣押本票作為擔保;更有業者巧立名目收費,像是過夜費、假日加價、超過還車時間多付一天等狀況。

其實早在92年,就由交通部作為處理輕、重型機車的中央主管機關,而交通部也制定「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但很多縣市消保官反映,地方交通主管機關認為機車租賃業,和公路法規定的汽車運輸業不同,所以不負業管權責,所以往往發生租車糾紛時,消費者只能「花錢消災」。

對此,消保處表示,已召開會議確定交通部為主管機關,請主管部會檢討修正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研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將積極督促地方主管機關負起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確實維護消費者租賃機車的應有權益。

消保處進一步提醒消費者,在租車前,不要僅以價格高低做為唯一考量,可先參考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才能更了解比較各家業者契約內容。在取車時,事先確實檢視車體狀況,為求保險可先拍照存證,就算發生糾紛時,也不會「死無對證」,自吃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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