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放養申報研議改義務制 最快2027年實施、現行規定一次看

媒角抵加News/林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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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情境示意,養殖業者在魚塭旁查看紀錄

(媒角抵加/林承志綜合報導)養殖漁業放養申報制度可能調整。漁業署長王茂城11月8日表示,新版申報與審查要點草案已研擬完成,擬加強查核,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不適用產業支持及天災補助,最快2027年實施,仍待相關辦法修正。現行規定已有年度申報期限,並與天然災害救助申請有關。

關鍵資訊

  • 研議進度:新版要點草案已研擬,仍待《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最快2027年實施,具體日期未定。
  • 現行期限:符合要點資格者,原則上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養殖所在地公所申報;新領養殖登記證有例外規定。
  • 救助關係:現行災害救助受理時,須憑最近一次有效放養申報書;是否核給仍須符合其他救助規定。
  • 接下來怎麼做:確認當年度申報資料及魚種、放養量是否正確;逾期或有特殊狀況可向所在地公所詢問。

擬加強申報與查核 最快明年實施仍待修法

中央社採訪漁業署長王茂城報導,漁業署已研擬新版《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草案,並於今年8月與地方政府研商,仍待農業部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預計最快2027年實施。

王茂城指出,現行放養量申報存在數量或魚種與實際養殖狀況不符的問題,影響政府掌握生產資訊、協助行銷與估算災損。規劃中的制度將強化查核,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不適用政府產業支持措施及天災補助。具體適用範圍、配套程序與實施日期,仍待正式規定公布。

農業部在施政資料中也表示,為掌握養殖生產資訊並維持產銷平衡,正研議精進放養量申報制度。這項規劃與目前已經實施的申報及救助規定,需要分別看待。

現行誰要申報?每年何時辦理?

依農業部現行申報及審查要點,申報對象包括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負責人、實際經營的魚塭承租人、區劃漁業權人或入漁權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養殖證明文件者。兩人以上共同經營時,應推派一人申報。

申報人原則上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向養殖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因新領養殖登記證而未能在期限內申報者,可在取得登記證後一個月內辦理;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主管機關也可依規定展延期限。

今年的例行申報期限為5月31日;如果錯過期限或有特殊狀況,可向養殖所在地公所確認個案是否有適用的例外或其他處理方式。2027年度的具體作業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AI生成情境示意,魚塭旁桌面擺放紙張與魚苗
魚苗與紙張呈現養殖申報準備情境,並非實際申報文件;畫面為AI生成情境。

陸上魚塭、海上養殖要準備什麼?

依現行要點,陸上魚塭使用陸上養殖或觀賞魚放養申報書,並依情況檢附養殖登記、水源使用及承租證明等文件;可由養殖漁業管理系統查得的養殖登記證資料,以及符合法定例外的文件,依要點規定免附。海上養殖則依箱網或貝類、藻類等類型使用相應申報書,並檢附漁業權或入漁證明等文件。

從2026年1月1日起,新放養者須依規定附進苗證明或單據;種苗自行採捕或繁殖者附切結書。已完成申報且仍在池蓄養者,依規定附聲明書;空池者免附這些文件,陸上觀賞魚申報也有免附規定。實際應備文件可先向公所確認。現行要點及各類表單

資料填錯或放養改變怎麼辦?與救助有何關係?

申報後如基本資料或養殖放養資料變動,現行要點要求申報人備妥佐證文件,向養殖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當年度第4次以上異動,還須檢附證明並敘明理由,由公所轉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

公所審核或縣市政府抽查發現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時,依要點通知申報人自收到通知後7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或無養殖事實,申報資料將依規定剔除。這是已申報資料的查核更正程序;初次未申報或逾期個案,應另向公所確認適用處理方式。

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所依公告受理救助申請時,現行要點規定應憑最近一次有效的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受理。完成申報是相關救助申請的重要條件之一,實際資格仍須依災害公告與救助規定審核。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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