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郎襲胸泥醉女恩客 乘機猥褻二審獲緩刑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19 小時前

牛郎襲胸泥醉女恩客 乘機猥褻二審獲緩刑 18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大學肄業的小謝在入伍服役前,到台北市中山區一間男模會館當牛郎,卻乘女恩客泥醉之際,先撫摸她的胸部並摟抱及親吻,女恩客起身到包廂內洗手間再步出後,仍處於泥醉狀態,小謝竟然又撫摸她的左側大腿及臀部,小謝在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有意與女恩客和解未果,法官依乘機猥褻罪判小謝徒刑11月,上訴二審後,小謝與被害人達成分期給付50萬元的和解條件;高院今(6)日駁回上訴,但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小謝案發時在北市中山區林森北附近的男模會館上班,去年10月4日晚間,被害女子前往消費,期間不勝酒力躺臥在包廂沙發上,已陷入無意識而不知且不能抗拒的狀態。此時,小謝見有機可乘,竟基於乘機猥褻犯意,大膽摸胸、摟抱並親吻女子得逞。

女子中途起身至包廂內的洗手間,怎料步出廁所後,仍不勝酒力再次躺回沙發上。小謝見狀再度貼上去撫摸女子的大腿及臀部。事後,女子悲憤前往中山分局報警,並經醫院驗傷診斷,檢方隨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官審酌小謝為滿足一己性慾,竟於見女子因不勝酒力躺臥於沙發而已陷於無意識而不知且不能抗拒之狀態,撫摸女子之胸部並摟抱及親吻、撫摸女子之左側大腿及臀部,逕為本案乘機猥褻犯行,除傷害女子之身體健康外,更嚴重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判刑11月。小謝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酌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包含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等,詳為斟酌,核屬原審量刑裁量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且原審量刑時已充分衡酌當時調解未能成立之始末,縱被告與被害人於高院審理時終成立和解,仍不足撼動原審之量刑基礎。

又被告於偵查中一再辯稱僅有碰到被害人臀部及大腿,全然否認有撫摸被害人臀部、胸部或摟抱、親吻被害人等情,難認被告上訴所辯:其於偵查中已承認有觸摸被害人之大腿、臀部乙節屬實。

另被告自承:當時被害人酒醉,其還算清醒等情,顯然沒有被告上訴所辯:其案發時因飲酒導致記憶不全或辨識能力變差乙節之量刑因素存在。原判決量刑並無過重之情,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不過,合議庭考量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於原審已坦認全部犯行,並於高院審理時與被害人以分期給付50萬元之條件成立和解,目前已全數依約給付完畢。

衡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誤蹈法網,犯後終知坦認犯行,有所悔悟,並願以金錢稍加彌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節,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害人亦表達若被告有按期履行和解條件,願意給被告緩刑機會之意。

合議庭認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緩刑2年。此外,衡酌被告本 案犯行對於社會治安與被害人均造成非微之危害,為促使被告日後能夠謹言慎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以達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效果及遏止再犯之特別預防效果,並啟自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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