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寵物保母涉無照替貓打皮下輸液 動保處警告最高可罰50萬元

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寵物生病需要定期治療,飼主又剛好無法在家,找人代為照顧可以嗎?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近期接獲民眾檢舉,寵物保母到府照顧期間,依飼主要求,每2日替一隻腎病貓施打皮下輸液。經查,該名寵物保母並未具備獸醫師資格,卻替他人飼養的動物執行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已涉及違反《獸醫師法》,依法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所用藥械並得沒入。
皮下輸液看似只是「打針」,實際上涉及動物的疾病狀況、輸液內容、用量、施打方式及後續觀察,屬於獸醫醫療行為。飼主若因寵物罹病需要定期治療,應先由獸醫師診斷及評估,再依醫囑進行後續照護;不能因為是飼主要求,也不能因為照護人員過去曾有操作經驗,就由未具相關資格的人員代為替他人寵物施打。
新北市獸醫師公會理事長駱清波表示,寵物照護與動物醫療有不同的專業界線,皮下輸液並非單純的日常照護工作,仍須依動物健康狀況評估適當的輸液內容及劑量、施打部位與方式,並觀察施打後是否出現異常反應。若操作不當,可能造成感染、出血或其他傷害,因此不宜將醫療行為視為一般寵物照顧工作。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飼主自己照顧自己的寵物」與「受託替別人照顧並執行醫療行為」有所不同。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過去函釋,寵物經獸醫師診治後,若認為需要飼主在家配合治療,由獸醫師開立處方並提供藥物,再指導飼主替自家生病寵物進行必要照護,屬於飼主配合獸醫師醫囑的居家照護;但若是寵物保母、照護人員等受託替他人照顧寵物,即使有飼主同意或曾接受相關操作指導,也不能因此逕自執行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
動保處提醒,飼主若有需要由他人協助照顧患病寵物,應事先向動物醫院確認適當的照護方式及可由飼主配合的事項,涉及診斷、治療等獸醫師業務,應由具資格人員依法執行。寵物保母也應清楚區分「照顧」與「醫療」的界線,避免因一個看似簡單的「打針」,反而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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