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公投遭擋改走修法 洪孟楷提4類重大犯罪最高12鞭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鞭刑入法公投日前遭中選會否決,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提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將「強制鞭打」增列為刑法從刑,適用於特定毒駕、重大性暴力、重大兒虐及符合門檻的重大加重詐欺等犯罪,由法院依個案情節裁量是否併予宣告,單一犯罪可判3下以上、12下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得超過12下。
洪孟楷表示,此次修法的重要背景,就是鞭刑入法公投日前遭中選會否決,他原希望讓人民透過公投直接表達對重大犯罪刑事政策的意見,中選會卻認定不符合《公民投票法》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事項而不予通過。他批評,此舉形同沒收人民透過公投表達意見的機會,既然公投的路被擋下,就由國會負起責任,直接提案修法,讓制度回到立法院公開辯論、實質審查。
洪孟楷強調,此次修法並非全面推動鞭刑,而是採取「特定重大犯罪、法律明文列舉、法院個案裁量」模式。強制鞭打不得單獨宣告,只能附隨主刑適用;法院並須依犯罪手段、被害法益及損害程度、被害人人數、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及再犯危險性等因素,決定是否宣告及下數。
依草案內容,強制鞭打適用範圍包括4類重大犯罪。第一類為特定毒駕,以及以相關毒駕行為為基礎的致死、致重傷或再犯加重結果犯;此次修法不包括酒駕。第二類為重大性暴力犯罪,包括加重性侵害、性侵害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以及性侵害後故意殺害被害人或使被害人受重傷等犯罪。
第三類為重大兒虐,包括對未滿7歲兒童殺害、凌虐殺害,以及對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等行為而致死或致重傷等犯罪。第四類為重大加重詐欺,但並非所有加重詐欺案件均適用。依草案規定,須經法院宣告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所得達500萬元以上,或被害人達3人以上,法院始得併予宣告強制鞭打。
草案規定,法院得宣告3下以上、12下以下強制鞭打;數罪併罰時,總執行下數最高仍不得超過12下。原則上,前述各罪未遂犯不得宣告強制鞭打;行為時未滿18歲者及年滿65歲以上者,也不得宣告強制鞭打。
在執行程序方面,受刑人若在執行時懷胎中,或經醫師評估因疾病、身心狀況及其他健康因素不適於執行,或有事實足認執行將造成生命或身體重大危害之虞,不得執行。執行前須由醫師評估健康狀況並出具書面意見,執行時也應有醫師在場。
草案規定,強制鞭打不得分次執行,若醫師於執行前或執行中認為有致受刑人生命或身體重大危害之虞,應立即停止。執行中停止後,未執行部分不再續行,改由檢察官聲請原裁判法院,就未執行部分裁定另加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因健康因素永久無法執行,或經醫療評估認定合理期間內無法恢復至適合執行狀態,也由法院就未能執行的全部或部分強制鞭打裁定另加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強制鞭打的執行場所、器具規格、執行人員資格、醫療設備、執行紀錄及其他技術性事項,草案授權由法務部會同衛福部訂定辦法。
照片來源:洪孟楷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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