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賣掉能省稅!土增稅可降至10% 錯過「這時間」按一般稅率課徵

品傳媒/住展雜誌
11 小時前

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賣房記得檢查是否能省土地增值稅!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若出售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相較一般用地適用20%、30%、40%的累進稅率,稅負差距不小。不過,優惠並非符合資格就會自動套用,賣方除了得符合自住、設籍等條件,還要在期限內主動提出申請,一旦錯過時間,就可能只能按一般稅率課稅。

新北市稅捐處納保官表示,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每人一生原則上只能適用一次,而且必須同時符合多項條件。其中,出售前1年內,該住宅用地不得供營業或出租,即使是公益出租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也包含在出租範圍內。

設籍與房屋所有權同樣是關鍵。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處辦妥戶籍登記。因此,即使實際上把房子當成自住宅使用,如果沒有符合相關戶籍及所有權規定,仍可能無法適用10%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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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土地面積也有限制。納保官指出,都市土地適用優惠的面積不得超過3公畝,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則不得超過7公畝,約211.75坪。若屬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出售的情況,房屋評定現值還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10%,才能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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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自住房別忘了省稅權益,符合條件者土增稅可降至10%,但必須在期限內提出申請。示意圖

而「一生一次」用過後,不代表未來賣自住房一定與10%優惠稅率無緣。納保官提到,如果符合「一生一屋」相關規定,包括出售前5年內沒有出租或營業,並符合連續設籍、持有滿6年等特定條件,仍可進一步評估是否能適用優惠稅率。

不過,真正容易忽略的是申請期限。新北市稅捐處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想適用10%優惠稅率,應在土地現值申報書勾選申請;如果申報時沒有提出,最遲也必須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若超過期限才想到申請,即使其他條件符合,也只能按一般稅率課徵。因此,屋主出售自住房時,除了關心成交價、仲介費及房地合一稅,也別忽略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優惠,尤其是否設籍、過去有無出租或營業、土地面積,以及是否曾使用「一生一次」優惠,都應在交易及申報前先確認,以免原本有機會適用10%稅率,最後卻因漏申請而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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