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從鞭刑公投未成案談法制面之相關問題

文/賴其瑋(台聯黨青年部主任)
經過中選會審議後,由國民黨所提出的鞭刑公投終以不成案作結。其實,將鞭刑作為公投題目,本來就是國民黨在鄭麗文、翁曉玲等人的親中急統路線的帶領下,讓很多淺藍選民都投不下去,只好搞出公投來催票的招數,而在立法技術上,出現了問題,所以被中選會擋了下來。
就憲法和公投法而言,大抵公投有分兩種方法,其一為「創制公投」、另一則為「複決公投」。前者是民意有意建立某個政治目的(例如:新竹人關心水資源清潔,所以在2021發起地方性的「好水公投」),在民意肯認某一方向以後,主管機關、議會就要針對創制公投的民意,作出回應與法制面回饋。而複決公投,則是法案經議會三讀以後,為了讓這項法案有更強的民意代表性或是憲政上的需要(例如2024年的18歲公民權,就是一種複決公投,正因為沒有通過,所以最後並未完成修憲程序),所以交付公民複決。
這也可以看出,國民黨團在立法技術上,相當拙劣。如果他們直接在刑法規定主刑種類的第33條「(我國)主刑種類如下: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當中,加上「鞭刑」兩個字,然後送交公民複決,其實是有可能通過的。
因為民意如果真如國民黨所言,都是支持鞭刑,那在複決公投經議會三讀,還得到公民複決背書通過,閣揆還能不副署、總統還能不公布嗎、憲法法庭還能宣告違憲嗎?在民意背書下,是會延伸憲政問題及責任的。
但是,國民黨卻沒這麼做,反而將鞭刑議題,採取「創制公投」。當然讓中選會委員感到疑惑,國民黨在條文中所言性侵、詐騙應該鞭刑,但刑法33條中就沒有「鞭刑」這一選項啊!也因此被中選會審議為不成案。
國民黨之所以將立法操作到全盤皆墨,真是浪費國人的時間,之所以會這樣,筆者認為有幾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有人說這屆國民黨立委在立法技術上,粗心、拙劣、不用功;但此說有個盲點主導鞭刑公投的是洪孟楷委員,已不是新手立委了,怎麼可能不知道公投法的相關規範?而犯那麼愚蠢的錯誤呢?是故筆者並不採此說。
第二種可能,是如果要送交複決公投,則民眾黨黨團,可能就會投不贊成票。事實上,創制案在立法院審理時,民眾黨的許忠信委員就在質詢時提出鞭刑打下去有不可回復的問題;在表決階段,更是棄權不投,而未隨國民黨起舞。筆者基於此揣測,如果先修刑法33條,進而採複決公投模式,在藍白兩黨交換意見時,可能民眾黨團私下表態是會投下反對票,所以才讓國民黨團打消主意,改採創制公投的。
現在我們也已經看到,創制公投由於存有相當大的問題,而被中選會擋住了。可以說,鞭刑公投並未成案,實在不是國民黨所稱「綠營操弄」,而是立法技術的問題。此案雖然浪費了公民相當多媒體資源,但仍不失是憲政上執得討論的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