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買方與房屋仲介公司要特別注意該棟大樓的「規約」: 是否不能養寵物、不能掛鐵窗等特別規定

銳傳媒/曾文龍
44 分鐘前

【專欄】買方與房屋仲介公司要特別注意該棟大樓的「規約」: 是否不能養寵物、不能掛鐵窗等特別規定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公寓大廈的「規約」被稱為「居家憲法」,該大樓住戶皆須遵守「規約」,否則住戶可能與管委會產生衝突,若不能合理合法的溝通,甚至要到法院訴訟,那就很辛苦、很悲哀,心情很不好了。但是何謂「規約」?其實一般人也不太清楚,規約到底是誰規定的?是管委會嗎?一般人也是霧煞煞的。法律條文就算原來有讀過,有一些清楚,但是過了幾年,如果沒有常去複習,也都忘光了,而做出錯誤的解讀。

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等從業人員,每四年內要回來上換證課,才能繼續仲介或代銷房子。如果忘記回來,等於是沒有執照了。如果還在繼續仲介或代銷房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處罰是很嚴厲的,很難承擔的。這些回來換證的專家,我請教這些問題的時候,大部分都忘光了,模擬兩可的,只有少數人可以正確回答。法律條文白紙黑字非常的精簡,每一個字如同石頭有它的重量,我們都需要仔細閱讀並不斷地深入。何謂「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所以當我們把每個字看清楚之後,當我們想買房、去看房的時候,或房屋仲介人員帶看買方去看房的時候,有的管理員可能會好意地提醒我們,本棟大樓不能養寵物、不能掛鐵窗的時候,買方跟仲介人員可能會嚇一跳,因為買方本來就有養寵物,或有掛鐵窗或有開公司需掛看板的需要,因此也會請教管理員是誰規定的,管理員回答「我們管委會規定的」,看懂規約法條的就不會太擔心,因為管委會的規定不能約束,必須是管委會上面的老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的,或已經寫在規約,才能夠拘束買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3項規定「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有一件訴訟,原告是某某管理委員會,被告是該大樓住戶,原告提出某大樓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規定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區時,應將寵物置入推車或以鏈條拴住並將其配戴口罩,並由地下1樓車道側通行。如有違規,每次罰款1千元。因為被告累計違規達幾十次,足認被告完全無視上開規約及管理辦法,已嚴重影響住戶公共安全及衛生。原告並因此多次開立勸導單及罰單。原告並未限制被告飼養寵物,或從大廳進出,僅基於安全衛生理由,請求被告依寵物管理辦法規定,攜帶寵物進出大廳需足不落地,以免影響安全衛生。

法院對此案判斷後,判決「被告不得攜帶寵物進出大樓社區梯間、大廳、公設單元空間等公共場域。」另外,原告主張罰單之金額,法官准許了一部份,另外一部分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