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產業鏈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有所作為

銳傳媒/吳欣岱
7 小時前

器官移植產業鏈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有所作為

監察院公布了陳堯俐醫師違法有償仲介境外器官移植案的調查報告。

這個案子我從2023年就開始追,講到被醫療同業攻擊攻擊,甚至收過帶有暗殺暗示的恐嚇留言。今天,監察院用一份官方報告,把數字攤在陽光下。

我想談兩件事。

第一,只抓到一個陳堯俐,那其他人呢?

報告揭露,2015年7月到2025年,十年間台灣總共通報了611名境外器官移植個案,其中507人是去中國,占了83%。腎臟移植就有522例。

看起來未必很多。但真正讓我背脊發涼的,是它的「集中度」。

在中國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光是一位袁姓醫師,就主治了82名台灣人的腎臟移植。

而這82個人裡面,有64人回台灣後在同一家醫院追蹤,其中51人由同一位醫師開立抗排斥藥物。報告寫得很清楚,這位醫師經手的境外移植病人多達 97人,占了全國境外移植個案的15.88%。

我想請問大家:如果這真的只是病患各自「自主求醫」,怎麼會有82個台灣人,剛好都找到同一個中國醫師?回台灣以後,又剛好有51個人,找到同一位醫師開藥?

這不叫巧合,這叫通路、叫做產業鏈。

一端是中國的手術台,一端是台灣的診間,中間有人負責媒合,商業模式運作數十年。

而且611這個數字,一定是低估的。因為報告同時指出,有61件個案的醫院或醫師資料登錄不全。

通報不實明明可以罰3萬到15萬,全國卻只罰過2 個人,各罰3萬。健保署說要核扣抗排斥藥的健保費用,一直到監察院調查截止,連核扣了多少都提不出資料。

不按照規定通報不會被罰,那通報數字距離真實數據當然很大。

所以我要正式呼籲衛福部:監察院已經把名單的集中現象攤出來了,請把轉介的路徑、抗排斥藥的開立情形,一件一件查清楚。這不是獵巫,這是最基本的行政調查。

第二,中央早就明文禁止了,地方卻整整放水18年。

很多人以為這是法律不夠。不完全是。

早在2006年,衛生署就公告,醫師仲介病人到器官來源不透明的國家移植,就是違反醫學倫理,應該移付懲戒。2015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更把有償仲介直接提升為刑事責任,最重5年徒刑,並可廢止醫師證書。

中央的態度就是不准器官仲介,那地方有執行嗎?

2008年1月,就有民眾檢舉陳堯俐兜售「自費300 萬,由醫院團隊護送到天津換肝,術後再護送回台住院」。彰化縣衛生局查了一輪,結論是「未能發現不法」。

同年8月,警察局主動傳真給衛生局:有家屬透過他在中國買肝、請他親自赴中國執刀,花了約200 萬,病患換肝回台不久就過世了。這一次他承認了,說是「基於同情」幫忙聯絡安排,手術當天還進了開刀房。

結果呢?2008年12月,彰化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理由白紙黑字寫在報告裡:「據知赴中國換肝者,歷年來為數不少」、「均係病患請求」、「如無前例建議不予懲戒,充其量警告處分」。

各位看清楚了嗎?因為做的人夠多,所以不用罰。

如果這個邏輯站得住,那台灣任何一種違法,只要夠普遍,都可以免罰。

然後,他繼續做。2012年、2016到2019年,至少又送了9名病患去中國,賺進1466萬元。

2022年,衛福部3度發函要求彰化縣衛生局調查,該局以「境外資料不是地方能掌握」消極回覆。2025年7月法院判決確定後,衛福部再函請移付懲戒,彰化縣衛生局回文「請示時效問題」,一路拖到 2026年5月才開懲戒會。

而開出來的處分是:停業6個月,加20小時倫理課。附帶決議還寫著,停業期間可以繼續照護原有病患,經核准也可以執行其他病患的必要手術。

停業,但可以繼續看診、繼續開刀。

最後真正廢止他醫師證書的,是衛福部,是中央。

從2008年第一次被檢舉,到2026年被廢照,整整 18年。這18年裡,有病患換完肝回台不久就走了,有至少9個家庭付出近千萬,有至少1466萬進了同一個人的口袋。

這不是法律不夠,這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該做的事沒有做。

最後,我想問台北市政府。

報告裡有一個數字我看了很久:全國因為境外移植通報不全而被處分的,只有台中市和台南市各 1 件。

台北市,0件。

台北是全國醫學中心最密集的城市。我想請問台北市衛生局:我們是真的沒有這樣的個案,還是根本沒有去查?

我會持續追這件事。

因為在器官這個問題上,一端是絕望的病人,另一端是不知名的、可能連死亡都不是自願的人。我們沒有辦法讓每一個病人立刻等到器官,但我們至少可以做到一件事:不要讓台灣的醫師,成為那條產業鏈裡的共犯。

(很感謝田秋瑾委員不間斷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