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珍珠板廣告黏貼社區進出大門|公共空間使用與選罷法規引爭議
新北市一處公寓大廈共同入口兩側,出現大型候選人政治廣告,引發住戶質疑。
經進一步查核,現場廣告以珍珠板製作,並以黏著方式直接固定於大樓牆面,具有明確的「張貼」性質,不是單純擺放、懸掛或可隨時移動的競選看板。
公寓大廈的大門、門廳、共同走廊及公共牆面,原本是供全體住戶進出與共同使用的空間,並不是主任委員、少數管理委員或個別住戶可以自行支配的政治宣傳場所。
此類候選人廣告是否合法,已不只是政治立場問題,更涉及競選宣傳品張貼地點、共用部分使用權限、社區決議程序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項法律爭議問題。
珍珠板直接黏貼牆面、具有競選宣傳品張貼性質
現場候選人廣告是將人物照片、姓名及競選內容印製於珍珠板,再以黏著方式固定於社區大樓大門進出口牆面。法律判斷的重點,不在底板是珍珠板、木板或塑膠板,而在於其實際設置方式。
由於該珍珠板不是以支架豎立,也不是以繩索懸掛,而是直接黏貼在牆面,已經具有明顯的固定張貼特徵。因此,《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2條第1項所定競選宣傳品張貼地點限制,具有高度適法可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或罷免的宣傳品,應依法具名;宣傳品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法源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若現場只是一般住宅社區的共同入口,並非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或宣傳車輛,則將珍珠板競選宣傳品固定黏貼於該處,已具有涉嫌違反第52條第1項張貼地點限制的具體疑義。
是否正式構成違規,仍應由所在地選舉委員會依宣傳品材質、印製方式、黏貼方式、張貼地點及現場證據,仍須經由主管機關作成最終裁定。
大樓共同入口不是少數委員的私人牆面
公寓大廈共同出入口、門廳、共同走廊及公共牆面,多數情況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
其使用不能只憑主任委員或少數管理委員的個人意見決定,而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及合法會議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住戶使用共用部分,應依該空間的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另有約定者,也必須依合法約定辦理。若有違反,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或法院處理。《法源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大樓共同出入口的主要用途,是供住戶出入、通行及維持居住安全,不是供特定候選人長期進行競選宣傳。
若未經合法授權,即將大門入口處牆面提供特定候選人張貼大型政治廣告,可能已超出共用部分的正常使用規範。

外牆張貼廣告、須符合社區規約與合法決議
若珍珠板廣告黏貼的位置屬於公寓大廈外牆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即具有直接關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該條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台及周圍設置廣告物,除應依法令辦理外,也應受到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住戶如違反相關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仍不改善者,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法源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
換言之,外牆並非主任委員或少數委員可以自行提供使用的空間。即使有人口頭表示同意,也不等於已完成合法授權。
管理委員會如主張該廣告設置合法,應公開提出:
社區規約的授權條文、正式會議紀錄、表決結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及依法應取得的相關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若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該政治廣告的設置程序即存在重大違法疑義。
外牆設置廣告、還須取得相關樓層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進一步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決議在外牆面設置廣告物,設於屋頂者,仍須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於其他樓層者,須取得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該項決議不生效力。《 法源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因此,即使社區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通過設置廣告,也不能只憑一般多數決便認定程序完整。廣告設置於哪一樓層的外牆,還須確認是否取得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
這也代表,主任委員或少數管理委員單方面同意張貼,通常不足以取代法律所要求的完整程序。
共同走廊不得違規設置廣告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在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違規設置廣告物或設置障礙物。《法源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此,若珍珠板政治廣告張貼於共同走廊、門廳通道或社區大門出入口附近,除共用部分使用程序外,還必須確認是否:妨礙住戶進出、縮減通道寬度、遮蔽消防設備、遮擋逃生標示、影響緊急疏散,或違反地方廣告物及建築管理規定。
管委會決議不得違反法律與社區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作成的決議,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法源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此,即使管理委員會曾以會議方式同意張貼候選人廣告,也不代表該決議當然有效。
若決議違反社區規約、超越管委會職權,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卻未經合法程序處理,仍可能欠缺其正當效力。
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的職責,是管理全體住戶共有的公共空間,而不是把共用牆面轉化為個人政治立場的延伸。

本案已具兩大法律疑義:
依目前查核結果,這起候選人政治廣告事件,已具備兩項明確法律疑義。
- 珍珠板競選宣傳品是以黏著方式直接固定於牆面,具有張貼性質。若該社區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所列的法定張貼場所,即可能涉嫌違反競選宣傳品張貼地點限制。
- 廣告設置於公寓大廈共同入口牆面。若該處屬共用部分或外牆,卻未經社區規約合法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決議、相關樓層所有權人同意,或主管機關同意,管委會無法提出完整會議紀錄,即可能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33條及第37條;如涉及共同走廊、通行或公共安全,也可能適用第16條。《法源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治廣告不是因為政治內容而當然禁止
必須說明的是,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直接寫出「禁止政治廣告」。因此,不能只因廣告具有政治內容,就直接認定候選人或管委會違法。
真正的法律問題在於:
該廣告是否張貼在選罷法所允許的地點、是否使用社區公共共用部分、是否經合法程序授權、是否符合社區規約、是否取得必要所有權人同意,以及是否影響住戶通行與公共安全。
政治廣告不能凌駕於法律程序之上,也不能因主任委員或少數委員同意,就把全體住戶共有的空間直接交給特定候選人使用。
住戶可要求公開決議與授權文件
對於這類爭議,住戶可要求管理委員會公開提出:
社區規約、管委會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表決結果、主管機關廣告設置同意文件,以及相關樓層所有權人同意證明。
若管委會無法提出合法依據,住戶可向所在地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提出陳情;涉及競選宣傳品張貼地點者,也可向所在地選舉委員會檢附照片、拍攝日期、設置位置及固定方式,請主管機關依法查明。
公共空間屬於全體住戶,不是任何人的政治看板
公寓大廈共同進出入口與公共牆面屬於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不能因少數人的政治偏好,就被轉變為特定候選人的大型宣傳牆。
本案經查已確認,候選人珍珠板廣告是以黏著方式直接於社區大門出入口牆面,具有明確張貼固定性質。
這不再只是單純的社區美觀或政治觀感問題,而是涉及競選宣傳品張貼地點與共用空間合法使用性的實質法律爭議。
本案可能涉及的違規疑慮情形如下:
依照片所示,兩面大型候選人看板設置於大樓進出入口左右兩側,可能涉及:
- 擅自使用公寓大廈公共共用部分。
- 超越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職權。
- 違反共用部分原有用途及通常使用方式。
- 違反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
- 違反競選宣傳品張貼地點限制。
在主管機關尚未完成認定前,新聞報導並不會直接斷言任何人已經違法;但管理委員會有責任公開完整決議與授權依據,接受全體住戶以及主管機關檢驗。公共空間屬於社區住戶所共有,不是主任委員或少數委員的私人資產,更不應成為未經合法程序取得的政治宣傳牆。
〈候選人珍珠板廣告黏貼社區進出大門|公共空間使用與選罷法規引爭議〉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縱橫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