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4歲國二生恐嚇少女「殺家人」逼傳私密照!少女崩潰就醫法院重判家長連帶賠償

創新聞/創小編
5 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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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記者 李堂安/高雄 報導】高雄市一名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少年,涉嫌於2024年間透過LINE、TikTok等社群平台,長期向一名少女傳送露骨性騷擾訊息,並以恐嚇言語逼迫對方傳送私密照片,導致少女身心嚴重受創,不僅抗拒上學,還需接受心理諮商治療。少年法院先前已認定少年涉犯相關法令並裁定訓誡,少女及其母親事後提起民事求償。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審結,判決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賠償少女45萬元、少女母親15萬元,共計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檢警調查,涉案少年案發時年僅14歲,就讀國中二年級。少年早在2024年間,即曾要求少女自拍裸照,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同年9月認定其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裁定予以訓誡。

然而,少年並未因此收斂,於同年11月5日至12月8日期間,再透過LINE及TikTok等通訊軟體,持續向少女傳送大量露骨且具性暗示內容的訊息,包括要求發送私密照片及涉及性騷擾的不當言語,甚至反覆要求少女自拍裸照,對少女造成極大心理壓力。

判決指出,少女因長期遭受騷擾及精神壓迫,在恐懼與無助下,曾傳送僅穿著內衣、內褲的照片給少年。未料少年仍持續施壓,更進一步傳送涉及暴力威脅的訊息,恐嚇若不配合,將傷害少女家人,嚴重影響少女的人身安全感與心理健康。

事件曝光後,少女身心狀況明顯受到影響,不僅抗拒到校上課,亦需接受心理諮商治療,其母親長期陪伴照顧,也因此承受巨大精神壓力,遂依法向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150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少年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案發時已具有辨識能力,應就自身侵權行為負責;其法定代理人未善盡教育及監督義務,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少女因本案受到嚴重精神創傷,需持續接受心理諮商,母親亦因此承受相當精神痛苦,綜合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案件情節後,判決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賠償少女45萬元精神慰撫金,另賠償少女母親15萬元,共計60萬元,全案仍得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