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食安法》修正草案7大重點 限24小時通報、最高罰3000萬

上報/上報快訊/簡紹儒
35 分鐘前

中聯致癌油案引發全台食安恐慌,行政院長卓榮泰日前要求一週內完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行政院今天(23日)通過衛福部所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食品業者若發現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有危害食安之虞,須在24小時內通報;若延遲通報、通報不實,或未依法停產、停售及回收,最高可處3000萬元罰鍰,草案後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會後轉述,卓榮泰在院會中指出,此次修法以「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管理」五大方向為核心,盼從原料、製造、檢驗、通報到網路販售等環節,全面補強食安制度。草案共修正17條條文,主要內容可整理為以下7項:

 

一、重大食安事件可成立中央指揮中心

 

發生重大或突發性食安事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指揮中心統籌應變;地方政府則須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通報中央,並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二、業者須在24小時內通報異常

 

食品業者若發現或知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有危害食安之虞,須在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立即採取停產、停售、下架或回收等處置。

 

三、檢驗實驗室納入通報體系

 

執行食品檢驗的機構及業者自設實驗室,須在檢驗報告出具後24小時內,依規定將檢驗資訊通報至中央指定系統,避免異常結果未能及時進入監管程序。

 

四、驗證機構可進場抽樣查核

 

驗證機構得進入食品業者場所進行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自主檢驗報告及相關紀錄,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地方查核由「得辦理」改為「應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須主動進行食安查核,必要時可不經事前通知;遇到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風險事件,中央主管機關也可直接介入,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

 

六、延遲通報、拒不下架最高罰3000萬元

 

業者若未依法主動停產、停售或辦理回收,或逾期通報、通報內容不實,可處3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人有隱匿、移轉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主管機關也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七、網路食品販售納入管理

 

網路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須在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食品資訊,並保存相關資料供調查;透過網路販售進口食品、原料、添加物、器具、容器或包裝的業者,也須揭露輸入許可證明文件。

 

此外,草案也擴大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使用範圍。未違規業者若依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指示,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下架,相關費用未來可由基金補助。整體修法核心在於建立「提早發現、24小時通報、立即處置、重罰違規」的食安防線。 (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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