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奕晨律師專欄】刑事律師揭羈押偵訊3大致命陷阱
圖文:張奕晨律師
「來協助調查就好」一句話毀掉一個人
高雄刑事權威律師張奕晨剖析檢警偵訊的3大關鍵
「我只是去協助調查,怎麼會變成被告?」警察說「有人報案,你來說明一下就好」,他想著清清白白沒什麼好怕的,就獨自走進警局——兩天後才從地檢署走出來,身上多了一份「我承認⋯⋯」開頭的自白筆錄。
一個被執行死刑後才被質疑的案件——如何拆穿虛偽自白?
張奕晨律師沉重地敘述案件輪廓:南部曾發生一起女性遭擄人勒贖殺害案,警方鎖定一名與被害人有財務往來的男子為犯罪嫌疑人。員警以「電話通知協助調查」名義將他帶到分局,從踏進警局到正式製作筆錄,整整經過31個小時,這段時間沒有完整的錄音錄影可供事後檢驗。期間,一名與嫌犯熟識、在司法機關任職的長輩進入偵訊室陪同,畫面中可見這位長輩不時遞紙條、低聲交談;員警在正式錄影前還對嫌犯說:「你再敘述一遍,從頭到尾再講一次」意思就是,正式錄影前,已經先演練過一輪了。
嫌犯最終做出三次自白,承認自己以鞋帶勒昏被害人。但隨著案情演進,破綻一個個浮現:
第一個破綻——勒斃方式對不上
嫌犯自白「用鞋帶圈起來勒」,但被害人頸部的勒痕是「拉」造成的痕跡。在第二次現場模擬時,員警直接在鏡頭前對嫌犯說:「你的繩子是用拉的啦,你有聽懂嗎?」、「驗起來是用拉的啦」把只有真兇才知道的關鍵細節,主動教給嫌犯。
第二個破綻——共犯有無不一致
嫌犯前三次自白都說自己一個人犯案,但檢察官在後續偵訊中暗示「你一個人在車子裡不可能做出這樣子的事」明示暗示要他指認共犯,把案情新進度餵給他。
第三個破綻——撕膠帶的方式對不上
嫌犯自白「用手把膠帶撕斷」,但棄屍現場膠帶斷面平整,事後鑑識重建發現,徒手是撕不出那種斷面的。
當一個人不是真正的犯人,他根本沒有那段記憶,再怎麼配合偵查機關的版本去陳述,只有真兇才會知道的細節,他一定答錯。可惜這些破綻在當年的判決中沒有被認真檢視,嫌犯最終被執行死刑。多年後,司法界紛紛指出該案自白存在重大瑕疵,但人已經回不來了。
「這個案件給我們最痛的教訓是:偵訊室裡那幾十個小時,沒有律師在場、沒有完整錄影,當事人講的每一句話都可能不是他記得的事情,而是被一點一點教出來的版本。」張奕晨律師沉重地說。
本報專訪長期承辦高雄刑事案件、擅長陪同於警局及地檢署偵訊的張奕晨律師,揭開警檢訊問多數民眾完全不知道、卻可能改寫人生的「3大致命陷阱」。

陷阱一:「協助調查」不是拘提,但你也走不掉
張奕晨律師舉一個常見場景:一名做小生意的中年男子,早上被警察請到分局「協助釐清一些細節」,警察笑笑遞水、聊家常,氣氛輕鬆。中午他想離開吃飯,警察說「便當幫你叫好了,等等就送來」;晚上九點他終於受不了說「我真的要走了」,警察臉色一變:「你現在走,我們就要拘提你,你要選哪個?」
「在那一刻之前,他以為自己是自由的。但其實他從踏進警局那一刻開始,自由就已經被實質剝奪。」張奕晨律師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羈押」這條法律被警方運用得最徹底的,就是用「協助調查」名義拖延起算時點。
「重點從來不是有沒有戴手銬」律師強調。
陷阱二:「你認了我幫你」、「你太太已經承認了」
「警察跟我說可以減刑,會幫我跟檢察官說好話,我想說有減刑就快點認一認趕快回家⋯⋯」律師指出,這是偵訊室裡最致命的話術。
常見的話術陷阱有三種:
第一種:假自首誘餌
「你主動承認可以自首減刑」,但所謂自首必須是「對未發覺之犯罪」主動投案。若警方早已監聽蒐證、鎖定被告,犯罪事實在偵查機關眼中已經發覺,被告此時投案根本不構成自首。警察拿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優惠當誘餌,本身就是「詐欺取得自白」。
第二種:虛構不利事實
「你太太剛剛已經來作證了,她說的跟你不一樣喔」、「你朋友都把你供出來了,你還在嘴硬?」曾有業務員在地檢署偵訊時,被檢察官告知配偶已經「作證指認」,他當下崩潰簽下不利陳述,事後才發現太太從未到場。
第三種:疲勞戰術下的自願認罪
一個人連續被詢問十幾個小時、無法好好進食睡覺、不斷被反問同樣問題,心理防線崩潰時簽下的內容,看似「自願」,實則早已不具任意性。
「最殘酷的是,虛偽自白一旦做出,要翻供比登天還難。」張奕晨律師強調,許多以為「我先認一認,回家請律師再翻供」,結果發現自白的證據力極強,翻供方必須說明為何當時要承認、為何前後不一致,每一句解釋都會被檢視。
陷阱三:偵訊室裡最危險的,是沒被錄到的那幾個小時
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隨時得選任辯護人,且辯護人於偵訊時得在場;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這些法條存在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前述案件中那種「31小時黑時段」。
但張奕晨律師提醒,法條保障的是「正式偵訊」的全程錄音錄影,但實務上「製作筆錄前的閒聊」、「休息時間的私下交談」這些時段往往不在錄影範圍內。這就是偵訊室裡最危險的時段。
前面提到的真實案例,正是赫赫有名的盧正案(台南詹春子命案),盧正於2000年6月被判死刑,同年9月在臺南看守所槍決。張律師表示:「我們無法知道,如果當年盧正踏進警局時有律師在場,故事會不會不一樣。但我們知道的是,今天每一個踏進警局的人將更懂得主張自己的權利,讓每一個尋求正義的人,獲得應有的尊重。」
(資料來源:威傳媒新聞-Win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