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論】沒有席位的利害關係方:臺灣如何維護海洋權益?/魯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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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鐘前

魯云湘(政策與戰略研究員)

日本與菲律賓日前宣布啟動專屬經濟海域(EEZ)及大陸棚邊界劃界談判,引發外界關注。對此,我國外交部表示,已向日、菲兩國重申我國對相關海域的權利主張,並指出未來談判不應損及我國依國際法享有的權利與利益。

外交部後續亦表示,已與日、菲兩國確認,相關談判不影響我國依國際法所享有的權利主張及既有合作機制。日本政府則表示,未來日菲若達成相關協議,其法律效力僅及於締約雙方,對第三方不具法律拘束力。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日本的說法並無不當。依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雙邊協議原則上僅約束締約雙方,不會直接對未參與談判或未簽署協議的第三方產生法律義務。換言之,即使日本與菲律賓未來完成海域劃界,也不會因此改變我國對相關海域所主張的權利立場。

然而,「不具法律拘束力」與「不會產生實際影響」,其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海域劃界固然屬於國際法範疇,但其影響往往不僅存在於法律文件之中。當兩國透過協商建立新的海域管理架構後,後續可能衍生漁業管理、執法協調、資源保育、海上巡護等配套措施。這些安排雖未必直接改變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卻可能對長期在相關海域活動的使用者產生實際影響。

因此,臺灣所面對的問題,未必是法律權利是否遭到否定,而是當周邊海域秩序逐漸形成時,我國是否擁有足夠的制度性管道來表達自身利益與關切。

國際海洋法的劃界談判雖由國家主體進行,但實際受影響者並不限於談判桌上的締約方。漁民、航運業者、能源開發者乃至周邊海域使用者,皆屬於廣義的利害關係方。對這些群體而言,海域劃界不只是法律上的界線調整,更可能涉及資源利用、作業安全及未來發展空間等現實利益。

事實上,臺灣並非與相關海域毫無關聯的旁觀者。無論是臺灣東部外海、巴士海峽或巴林坦海峽周邊海域,長期以來都是我國漁民的重要作業區域。多年來,臺灣與日本、菲律賓之間也曾因漁業活動及海上執法問題產生摩擦與爭議。

此外,我國過去已透過臺日漁業協議及臺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等機制,在主權爭議尚未解決的情況下,建立海上秩序與漁業合作安排。這些經驗顯示,即使海域劃界尚未完成,各方仍可透過制度化協商維護漁民權益並降低衝突風險。

這種作法其實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相符。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與第83條規定,當國家之間的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棚主張尚未完成劃界時,相關各方應本著理解與合作精神,努力達成具有實際性的暫時安排,並避免採取可能危害最終協議達成的行動。

換言之,國際法並未要求各方在爭議解決前停止海洋利用,而是鼓勵透過合作機制管理分歧,降低衝突風險,並維持既有活動的穩定性。

從這個角度觀察,當前值得討論的重點,或許不在於臺灣是否能正式加入日菲海域劃界談判,而在於臺灣是否能夠透過既有機制,有效反映自身海洋權益與漁民利益。

現實上,截至目前公開資訊顯示,日菲海域劃界談判將由日本與菲律賓兩國進行,我國則透過既有外交與功能性管道表達立場與關切。然而,過去經驗顯示,即使未進入正式劃界談判架構,仍可透過漁業協議、執法合作及功能性對話等機制,維護相關海洋權益與漁民利益。

因此,面對此次日菲海域劃界談判,更值得關注的是,當相關海域管理秩序逐漸成形時,是否存在足以反映臺灣利益的溝通管道與合作平台。若缺乏這些機制,即使法律權利未受影響,也可能使漁民與海洋產業面臨更多不確定性。

國際法提供解決海洋爭端的架構,但國際法本身不會自動替任何一方主張權益。面對周邊國家重新規劃海域秩序的現實,臺灣真正面臨的挑戰,並非是否能爭取到談判桌上的正式席位,而是如何善用既有的雙邊漁業與執法平台,在相關海域秩序形成過程中發揮影響力。

畢竟,海洋治理的目的從來不只是畫出一條法律上的界線,而是在秩序、合作與人民生計之間尋求動態平衡。對臺灣而言,真正的問題從來不只是海域界線如何劃定,而是在沒有正式席位的情況下,如何確保自身利益不被排除在區域秩序形成之外。當周邊國家開始重新定義海洋空間時,臺灣若無法持續參與相關機制與對話,即使法律權利仍然存在,也未必能自然轉化為實際利益。(圖片翻攝網路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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