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初審 緩刑者擬恢復參選權 跨黨派共識「非黑金槍毒」應保障權益
臺灣郵報/
33 天前
【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二十三)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針對候選人消極資格做出重大調整。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擬放寬「受緩刑宣告者」之參選限制;同時,為回應社會對打詐之期待,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者,將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現行選罷法規定,凡受刑宣告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一律不得參選。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提案指出,現行法未區分罪質輕重,導致非屬「黑、金、槍、毒」等重罪、且獲法院宣告緩刑者,其參政權受限程度竟比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更重,顯不合理。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與民眾黨團也分別提案強調,緩刑是對輕罪者的替代刑罰,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範圍,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經協商,多數立委同意於條文中增列「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之除外條款。
除了放寬緩刑限制,此次修法也展現「打詐」決心。初審條文增訂,凡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只要經有罪判決確定,不論刑期輕重,皆納入消極資格限制,終身不得參選。此舉將詐欺罪正式列入與「黑、金、槍、毒」同等級的參政門檻。
儘管朝野對放寬「緩刑者」具高度共識,但民眾黨立委許忠信主張,範圍應進一步擴大至「受易刑處分者(如易服社會勞動)」。由於各黨團對放寬程度仍有微幅歧見,召委廖先翔最後裁定,相關條文雖通過初審,但在送交院會討論前,仍需經由朝野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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