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攻防升溫 劉連煜:董事守法義務是公司治理第一步
隨著上市櫃股東會旺季將至,金管會重申嚴禁買賣委託書,要求恪遵公司治理。財經法律權威教授劉連煜昨天投書指出,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曾用「可疑的伎倆」形容台灣經營權爭奪中公司派使用的抵抗方法,惟一切應依法進行,董事守法義務是良善公司治理的第一步,否則負法律責任,更是公司治理反面教材。
劉連煜表示,依現行《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董事改選必須在6月底前召開股東會選舉完成,新董事候選人在股東會前由董事會及持股1%以上之股東提名。2018年公司法修正前,董監事提名採審查制,實施以來迭遭濫用,有審查權的公司派硬是在無正當理由下,將合法的競爭對手摒除於外,審查制成為經營權保衛戰的利器;不服者,尋求司法救濟又緩不濟急,等到案件確定已是多年以後,該屆有爭議選出的董監事卻已卸任,毫無正義可言。
劉連煜說明,公司派以往濫用審查制,通常指對手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未適時提供學經歷或良民證等文件,以文件不全為由予以剔除。2018年公司法修正刪除「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之文字,「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即可,不再要求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對被提名人審查。
劉連煜補充,新法修正後,提名股東如不服董事會之提名決定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內容應是積極「請求將所提名之人選列入董監候選人名單」;比消極「禁止選舉案列入股東會議案,且不得於本次股東會進行董監事改選 」的主張更容易及有利。商業法院衡量雙方利益,勢將更容易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
如果公司派堅持濫權刪除提名,劉連煜解釋,此種情形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股東於30日內可依公司法訴請法院撤銷選舉案之決議,甚至主張董事選舉無效。至於董事之責任,最高法院認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劉連煜並舉2021年光洋科經營權之爭為例,商業法院認為被告董事執意違法召集股東會,戕害司法威信,以掌握經營權為唯一考量,視公司治理、投資人權益與市場秩序於無物。該名董事因此被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後3年內不能再擔任董監事,可見董事守法義務是良善公司治理的第一步。
(熱門點閱:水情告急 全台11水庫蓄水量「跌破40%」跨區調度支援)
相關新聞
董事會要為組織的AI數位治理負責嗎? —從 ESG 到 ESG+AI 治理
矽晶圓漲價只是第一步,真正改變合晶的可能是一塊方形晶圓
臺東聯保廠軍紀宣教 強化官兵守法自律觀念
腎臟病飲食怎麼吃?減鹽只是第一步 蛋白質、熱量也有眉角
桃園小班制美甲課程 從零基礎到開店 走出美業創業第一步
高雄輕軌迭生挨撞 駕駛人守法待提升
尤努斯三零ESG精英講座 談企業DNA與永續經營之道
【有片】沈伯洋逛公館吃蔥抓餅 老闆身分曝光竟是「劉連昆台諜案」關鍵人物
澎縣府財政管理獲肯定 債務管理第1、財務管理第2
尤努斯漢聲廣播EP38 談幸福利他與餐飲經營
前鎮里長批藍營炒作漁港議題 林浤澤:別讓漁民成政治攻防犧牲品
三菱地所突破房產數據困境 DX部門擴編近百人推動數據經營
Garden City試營運業績超預期 董事長黃晴雯指拚百億營收
中石化改善營運、釋放資產價值 董事長葛樹人:以務實步伐厚植轉型動能,頭份基地積極評估引進AI 相關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