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推「柯文哲條款」廢串證羈押 法務部、司法院齊聲反對
上報/上報快訊/陳安利
136 天前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2日)審查民眾黨團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及第101條修正草案,內容包括擬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作為羈押事由,以及限縮檢方在起訴後的抗告權,被外界稱為「柯文哲條款」。對此,司法院與法務部一致表達反對立場,認為現行制度並無修正必要,並示警若刪除此一羈押理由,恐嚴重削弱證據保全與重大犯罪溯源斷根能力,衝擊司法功能與社會治安。
該修法背景,源於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日前因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遭法院羈押超過1年。民眾黨團去年下半年提出多項刑訴法修正案,主張現行羈押制度對人身自由干預過重,相關修法遭綠營批評為量身打造的脫罪條款。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指出,實務上「勾串共犯或證人」已成為最常被援引、卻缺乏具體事實支撐的羈押理由,法院以模板化理由裁定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因此主張修法強化人權保障,並明定僅在「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時,始得裁定羈押。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案件進入起訴階段後,檢方理應完成蒐證,若仍反覆抗告要求羈押,恐淪為「押人取供」。他指出,起訴後仍賦予檢方無限制抗告權,等同架空法官的獨立審判權,迫使法院在多次抗告壓力下裁定羈押。
對此,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說明,大法官釋字第665號已明確指出,將勾串共犯作為羈押理由,並無違憲疑慮;若刪除相關規定,對於組織性詐欺集團或結構性犯罪,恐將無從追查隱晦不明的潛在共犯與犯罪事實。法務部也指出,現行羈押替代處分僅能防止被告逃匿,無法防止串供滅證,現行制度已設有嚴格要件,並符合國際人權審查標準,尚無修正之必要。
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表示,刪除該羈押事由,形同放任被告在第一時間脫身、脅迫或利誘證人或共犯,將阻礙重大犯罪溯源斷根;此外,草案限制檢方抗告權,恐削弱院檢制衡機制,一旦法院裁定失當,檢方將無從救濟,影響司法公信力。(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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