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以刑懲惡,張顯公道

文/台聯黨主席 周倪安
現在在社會上,很多所謂「人權」的言論,比如認為應當廢除死刑。這類言論立論基礎,是認為犯罪者亦是人,所以有人所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也就是生命權。所以應當受「矯治」而非懲罰。然而死刑在執行後,並沒有矯治的功能,所以應當廢除死刑。
上述大抵是廢死論的基本觀念。但是,近來社會上所發生的各類傷天害道的案件,不得不讓人重新反思「與罪行相配的刑罰」對於維持「公義」原則的必要。
理由非常顯然,在今年的社會案件中,無論是殺童(剴剴案)或是殺人(張介宗連續分屍案),若聽聞案情後,卻不對被害者感到心酸、對加害者感到憤慨的話,可說沒人性了!正因為大多數人都是心存善念與人性,而對死者的冤魂抱有憐憫。所以社會大眾才認同應當要有與惡行相配的刑罰存在,藉以懲惡顯善。更何況,這兩個案件,更加顯示婦幼在暴力事件中,處於多麽弱勢的地位。
很長一段時間,有一些左派人士都將支持死刑的人,貼上「嗜血」與「不智」的標籤。更由甚者,直接說支持死刑就是賦予國家暴力的權力,還衍伸做支持死刑就是支持威權。但事實上,筆者支持死刑,非但不是因為嗜血,反而正因憐憫無辜的受害者。所以我們才認為,正因「罪」與「刑」的相配,才能彰顯公義。所以當罪刑大到無以同情,加害者確為惡貫滿盈之時,以命償債才能為其行為負責。
事實上,死刑不但不應視為賦予國家暴力的權力,而應該視為杜絕私刑的公義治道。筆者身為女性,更能感到如果社會普遍性的同情加害者的人權,卻漠視受害者及其家庭,那會是多麽危險而讓人恐懼的事。很顯然的,在眾多暴力事件中,婦幼是更容易受傷的群體。所以,以極刑對待極惡,就是我們保守派應當支持的做法。
在虐殺剴剴的保母而言,雖然在法律裁判上觸犯的是刑法302條,目前依法最重僅無期徒刑,並未能處以死刑。但筆者與很多媽媽們同感憤慨,站在同一邊,因為我們對於婦幼的權益,是更加重視。筆者明確支持,在判決上應當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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