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扁少年」黃琪再爆花式騙走女子2300萬 男密友用1招脫身
曾詐騙前總統陳水扁的黃琪,與其蘇姓男性友人被指聯手侵吞劉姓女子高達2億2800萬日圓資金,台南地院一審判決須連帶賠償2321萬元,但蘇男在二審獲判免責,理由是他僅屬於黃琪的「使用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劉女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卻因程序不備遭最高法院於20日駁回,全案確定,僅黃男需負賠償責任。
據《自由時報》報導,劉女自2019年起,將存放在日本銀行的大筆日幣交由黃琪全權處理。其後,黃琪多次指揮蘇男、謝男前往日本提款,提領的都是高額現金,通關申報也一律以黃男個人名義辦理。合議庭指出,黃琪並非單純幫忙跑腿或代拿,而是實質以自己身份管理、運作他人資金,兩造間已形成委任法律關係,因此須對相關金流負責。
劉女主張,黃男從日本帶回的2億2800萬日圓中,有1億日圓(折合新台幣約2321萬元)始終未歸還,因此向法院提起部分返還請求。黃琪則辯稱,這筆款項已被用來「抵銷債務」,包括他替劉女代墊在蘇富比拍賣購買畫作、名牌柏金包等費用,其他現金也已交付或提存法院。
不過,合議庭調閱金流並比對多名證人證詞後認為,黃琪所稱「借貸與抵償」的說法缺乏具體證據佐證,相關交易亦無清楚紀錄可查,無法認定債務確已清償,最終裁定須返還該筆金額。
法院指出,蘇姓男子在整起金流運作中,頂多只能被視為黃琪的「使用人」,並非法律上的義務主體。所謂「使用人」並非字面上的誰使用誰,而是指蘇男僅負責替黃琪跑腿,包含到日本銀行向劉女助理領現、申報攜帶現金返台,最後再全數交給黃男處理。由於蘇男從頭到尾都未與劉女有任何直接往來,也未掌控資金流向,兩審法院均認定他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劉女不服二審判決,仍執意提第三審救濟,但最高法院民事程序須符合嚴格要件,包括繳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出庭。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指出,先前已裁定要求劉女限期補繳裁判費、補正律師委任狀,但她未在期限內完成,也未申請訴訟救助。因程序要件欠缺,合議庭最後認定上訴不合法,依法以裁定駁回,全案確定。(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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