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0公里遭罰款又吊扣車牌 屏東男不服提訴遭法官打臉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屏東一名楊姓男子去年4月間騎機車行經屏東縣萬丹鄉188縣道時,因超速40公里以上,被科技執法取締開罰,處以12000元罰鍰、並吊扣車牌6個月,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測速設點不當、標誌距離不足300公尺並無明顯警示,屬於「誤罰」,但法院審酌現場照片與取締示意圖後認為,交通標誌清晰可見、距離符合法規,駁回楊男訴訟。
去年4月23日下午,楊男騎機車行經188縣道西向15公里處時,因超速40公里以上,遭測速照相機取締,警方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罰單,裁處楊男罰款12000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
楊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警方未於測速地點前100至300公尺設置明顯警示標誌,測速標誌與測速儀器距離僅221公尺,不符規定,且該路段為上坡區,標誌設置位置不明,駕駛常因專注路況忽略限速標誌,導致誤觸違規。
楊男也提出質疑,該測速點未列入屏東縣交通隊公告的固定取締地點,且當日未見執勤員警,認為取締程序有瑕疵。
法院審理後查明,該路段測速取締標誌位於屏188線15.251公里處,測速儀器設於15.03公里處,兩者相距約221公尺,而楊男違規地點位於15公里處,實際距離約251公尺,此距離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設置測速警示」之規定。
法官並指出,該警示標誌與速限50公里標誌均豎立於路旁燈桿與橋墩上,圖樣清晰、未被遮蔽,駕駛人應可清楚辨識。
針對楊男主張測速地點未公告、無員警現場執勤部分,法院援引《道交條例》規定,指出針對超速行為,只要以經檢定合格的科學儀器取證,並不需事先公布取締地點,警方當日依勤務分配表執行測速勤務,程序並無違法。
法官表示,交通標誌設置屬主管機關裁量權範圍,目的在於維護行車安全,並非可由個人任意挑戰。既然取締標誌符合法定距離與程序,警方裁罰並無不當,最終駁回楊男訴訟。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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