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向銀行詐領1.4億 判刑4年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原名吳佳瑋的知名會計師吳品昇,利用受外商委任,擔任台灣分公司經理人進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時,擅自將該外商在兆豐銀行帳戶存摺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更換通提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連續盜領1.4億餘萬元,經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判刑3年4月、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業務侵占罪判刑7月,合併應執行徒刑4年,二審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吳品昇的上訴,維持徒刑4年定讞,並通報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檢方起訴指出,吳品昇為會計師,受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有限公司委任,擔任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受指派處理台灣分公司之解散清算程序。
不料,吳竟基於詐欺銀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未經法斯格勒公司授權,擅自將法斯格勒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更換通提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接續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台灣分公司名義的「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持向不知情之兆豐銀行櫃臺人員行使,致該櫃臺人員誤認吳品昇為有權提領款項之人,陸續交付新台幣1億4630萬元。
此外,吳品昇還詐欺 STAZIONE 公司張姓負責人美金14萬4000元並侵占業務上持有的TREASURE VESSEL公司款項新台幣4萬9200元。
歷審認為,吳品昇為會計師,竟利用為公司處理事務之際,以在取款憑條上盜蓋法斯格勒公司大小章之偽造私文書之方式而詐欺銀行逾億元、侵占公司款項之舉措,甚至利用客戶之信賴,對之行使詐術,嚴重侵害他人財產利益,進而紊亂國家金融秩序,損害顯屬重大,實不宜輕縱。
但是念其素行尚可,兼衡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然迄今尚未完全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等犯後態度,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4月、1年、7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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