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廣告電子煙遭裁罰20萬 南投衛生局籲民眾遵守三不政策
台灣好報/
1 年前

【記者 謝雅情/南投 報導】《菸害防制法》已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據第15條規定,任何人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如電子煙),以及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包括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如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違法產品經發現者,例如:在Instagram或其他社群網站販賣、展示電子煙,最高處以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另如使用上述非法產品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處以2,000元至1萬元罰鍰。
南投縣內查獲一起高中學生網路刊登及販售電子煙案:某高中學生小陳(化名)於網路平台刊登及販售電子煙,經民眾截圖並向衛生局提出檢舉,本案僅幫忙打廣告,並未販售成功,縣府衛生局仍依菸害防制法裁處20萬元整罰鍰;另一起為小學生販售電子煙案:南投縣內某國中學生小旭(化名)於學校內販售電子煙,經校方查獲並向衛生局提出檢舉,本案依法亦需裁處新臺幣20-100萬元整罰鍰,惟該生尚未年滿14歲,衛生局函寄通知函告知其監護人確實督導該生勿再違規,並將此案列管追蹤。
由於網路平臺商品琳瑯滿目管制不易,越來越多賣家假借販售糖果、電子果汁等名義,掩飾販售電子煙相關產品之事實,進而引誘更多年輕人使用,並透過實體與網路等各種管道(包括社群媒體行銷,例如:Instagram、LINE社群)推廣行銷產品,危害公眾健康,縣府衛生局呼籲民眾應遵守「三不政策」(不嘗試、不購買、不推薦)。
民眾如欲瞭解更多的電子煙相關資訊,可至國民健康署提供之網址https://ntshb.tw/hc04JaiQr 查詢「電子煙危害資訊專區」。(照片記者 謝雅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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