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報政院《政治獻金法》修法 強調修法前僅政黨得收受罷免政治獻金
台灣好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1 年前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行政院內政部民政司)總統賴清德去(2024)5月20日上任後,因面臨立法院朝小野大的局面,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攜手對抗執政黨民主進步黨下,立法院已發生多次法案修法攻防戰、釋憲風波,藍白也攜手大砍或凍結部分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讓國會衝突加劇。一些公民團體陸續發起罷免行動,要罷免藍綠各自陣營內的部分區域立委。不過近日一些罷免團體的經費來源與募款方式亦受到討論。對此,行政院內政部今(24)日表示,《政治獻金法》現行規定,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目前《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
內政部說明,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均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機制,至於被罷免人、罷免案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罷免案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罷免案投票日前一日止。簡言之,於第二階段連署方得收受政治獻金,惟草案尚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且須送立法院審查,待立法院審議結果後施行。
另外,內政部說明,雖然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團體也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在2017年政黨法立法後,規定政治團體應於兩年內轉換為政黨,故目前已無政治團體;《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也配合刪除政治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之規定。
內政部呼籲,社會各界進行之罷免活動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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