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彈性排班 雇主應先徵得勞工同意
台灣好新聞/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1 年前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春節將至,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提醒各事業單位,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需勞工出勤,則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勞青處說明,多數企業與勞工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如欲比照行政機關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2月8日休息日與1月27日工作日對調,調整過後的1月27日成為休息日,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1月26日及2月2日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
勞青處舉例,勞工小聖月薪36000元,推算其每日工資為1200元,如在國定假日出勤須加給工資1200元,如在1月27日出勤,假設該日經調移已成為休息日,則應依休息日加班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未給付加班費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彈性工時調整前須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才算完備,但事業單位的勞工人數為3人(含)以下,除了以勞資會議方式調整工時外,可透過「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代替,在小聖的例子中,如僅有一位勞工,經小聖同意即可實施調移。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春節期間有部分行業無法擁有連續假期,如服務業、餐飲業、交通運輸業等,可經由勞工同意將春節的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應明確排出調移的休假日,以免造成勞工權益受損。勞工或雇主若有勞動法令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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