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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不滿財產不明被停職」行政救濟中!網酸:直接修法就得了

老鵝日報/何睿哲 2025.01.15 16:29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污、洗錢、財產來源不明,遭判12年半有期徒刑並停職。林姿妙除不認罪,也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停職所引用的法規合法性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宜蘭地方法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林姿妙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貪污治罪條例》中,除了圖利罪是二審停職,包含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其餘部分若是一審判決有罪就須停職,因此林姿妙必須停職。

對此,林姿妙強調自己沒做壞事,「為何被判重刑?」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幫喊冤,直呼「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財產來源不明罪既然比圖利罪輕,那一審停職就是立法疏漏,因此林姿妙可提訴願或行政救濟。

林姿妙申請書指出,《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污治罪條例》僅有第4條至第6條之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修法時新增,既然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那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的法律效果。

申請書強調,停職處分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之繼續執行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申請人權利。

對此,網友紛紛諷刺,「直接修法就得了,不用這麼麻煩啦」、「廢掉貪污治罪條例就好啦」、「她很冤枉啊,都是兒女在搞事,妙妙只是個文盲吉祥物」、「重新定義貪污的行為」。

也有網友無奈,「有犯罪事實且判刑了,還要爭取不停職」、「說真的停職之後如果無罪確定,不用上班還有薪水可以補發,非要賴在職位上不走,都是捨不得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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