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涉八八會館地下匯兌案,遭檢方以賭博、洗錢等罪嫌起訴,現正遭到羈押,一審辯論庭昨天和今天(10日)一連兩天舉行。據了解,郭哲敏的辯護律師主張,17名地下匯兌證人都不認識郭哲敏,無法證明郭主導地下匯兌犯行,且換匯金額的金流證明僅1157萬9264元,並未超過1億元。
郭哲敏律師指出,此案審結前,還有尚待調查的證據事向,相關物證Excel表涉嫌作假、不實,有諸多錯誤,與217億多餘元的金額不符,應送送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進行會計鑑識,以證明該Excel表的真實性,以及和檢方起訴的金額有無相關。
郭哲敏律師表示,沒有證據證明郭哲敏有共同營利賭博犯行。檢方指控郭哲敏以AE集團名義開發賭博遊戲,並在台灣架設伺服器經營「包網平台」出租與境外各賭博業者,獲利至少新台幣16億5609萬元,但檢方針對其餘11人是否有共同營利賭博犯行尚另案偵辦中,尚未釐清前,不宜貿然審結此案。
郭哲敏律師也說,AE平台沒有任何台灣客戶,對台灣IP閉鎖,並未參與境外網站站長之營運,並未提供第三方支付之金流服務,不知道第三方支付系統有無直接轉現金給玩家,也未直接接觸境外網站玩家。因此沒有積極證據有證明郭哲敏有至少16億的獲利,更不得引為沒收之依據。
郭哲敏律師指出,根據李姓證人證言,沒有證據證明郭哲敏向威登公司購買車輛之資金來源係來自不法所得,無從證明此案有洗錢犯行。
郭哲敏律師說,郭哲敏沒有主導地下匯兌犯行,檢方指匯兌金額共計至少達217億154萬5434元,共計獲利至少1億2666萬3107元,僅憑「各年度各幣別不法匯兌金額整理表」,並無何人、何時、何地、何方式在異地兌領之證據,更無相應金流及證據證明該「不法匯兌金額整理表」與事實相符,顯無從證明是地下匯兌之金額。
郭哲敏律師續指,17名地下匯兌證人都不認識郭哲敏,不知道有所謂的「郭哲敏地下匯兌集團」,無法勾稽該17名證人之匯兌交易有在Excel帳表內。此外,縱使再加計其他3個尚未到案證人的換匯金額。有金流證明僅1157萬9264元,可確認地下匯兌涉案金額並未超過1億元。
郭哲敏律師稱,郭哲敏從未在睿世公司會議室與證人吳睿愷、李銘展一起討論有關地下匯兌事宜。吳睿愷沒有郭哲敏的直接聯繫方式,沒有直接接觸,郭哲敏不曾介紹任何客戶給地下匯兌部門,也未參與任何有關換匯、出款、收款帳戶之討論及決定。而吳睿愷不知道「七樓」是誰,不認識伍文威,不知道「港豐」的葉先生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