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翔熹 報導 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經金門縣議會於113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內容係依照財政部公告之稅率級距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修訂,朔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將在114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適用。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感謝縣議會支持本縣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2.0,期能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本次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輕稅: (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自住房屋,稅率由1.2%調降為1%,以保障基本居住權益,減輕租稅負擔。 (二)本縣「一定金額」基準,將以房屋稅開徵當期7月1日之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取低於第0.3%戶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一定金額」。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本縣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4戶以內每戶稅率1.5%;5至6戶每戶稅率2%;7戶以上每戶稅率2.4%。 (二)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依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持有年數1年以內,每戶稅率2%;持有逾1年且2年以內,每戶稅率2.4%;持有房屋年數逾2年且4年以內,每戶稅率3.6%;持有逾4年且5年以內,每戶稅率4.2%;持有逾5年,每戶稅率4.8%。 (三)其他住家用房屋:1戶以內稅率2.6%;2至4戶每戶稅率3.2%;5至6戶每戶稅率3.8%;7戶以上每戶稅率4.8%。 三、其他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公同共有房屋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等12類,按1.5%或2%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您的房屋已變更為自住使用,或可適用上述優惠稅率、其他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請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才可適用於當年期房屋稅。 如您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分機:305、306、308、309、310及31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