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108 11:40:19)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的國外被投資事業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時,營利事業可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但應提示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證明文件,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
財政部1月7日發布解釋令,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證明文件,如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經驗證或證明: 1.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之所得稅申報文件。 3.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查核報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國外投資損失認列之證明文件,如已由當地國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後發給,已具一定程度之證明效果,再加上駐外館處僅係核驗國外私文書形式上是否存在,並無實質審查,因此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符合條件的證明文件不須再由我國駐外單位之文書驗證程序。惟提醒,適用範圍不含被投資事業位於中國大陸地區者,所以認列中國大陸地區的投資損失,相關證明文件仍須經過海基會、海協會等機構或團體之驗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