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已經20多年沒有修正的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徵收額數標準,隨著社會經濟情況變遷修正提高,司法院今(30)日公布修正「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未來應徵收的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經核定可以加徵不超過原數額十分之五。
司法院表示,台灣高等法院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雖曾於92年8月間據以修正提高徵收額數,但是迄今已歷20餘年未曾再修正。鑑於現今社會經濟情況已有變遷,所以予以修正。
司法院指出,這次修正有3項重點,首先是法規名稱配合增列提高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條文,將現行名稱修正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其次是提高民事訴訟裁判費徵收額數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部分,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調整為加徵十分之三,逾1000萬元部分,則維持原加徵十分之一之規定。
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另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聲請再審或抗告事件徵收之裁判費,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最後是提高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自94年2月5日非訟事件法修正公布後,未曾變動,爰增訂就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規定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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