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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交保生變 高院合議庭:北院未說明具保為何能防逃亡

上報/上報快訊 2024.12.29 09:24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貪汙圖利等案,遭北檢起訴求刑28年6月,並裁定以3000萬交保,北檢不服,隨即提抗告,高院今天(29日)裁定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

 

北院原裁定,柯文哲交保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00萬元)、沈慶京交保4000萬元、應曉薇交保1500萬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柯文哲、李文宗所涉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沈慶京涉嫌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應曉薇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賄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原裁定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4人逃亡,理由屬實不備。

 

合議庭指出,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

 

另外,應曉薇持有2本護照一事,原裁定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重要事實,仍未有恰,因此,認定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不得再抗告。(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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