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智光採購案涉圖利罪 北市議員陳重文一審判8年6月

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成立立錡雲端公司,利用議員職權施壓北市社會局、台智光公司向立錡雲端公司採購監視器設備,以此方式圖利陳重文實際掌控之立錡雲端公司308萬9700元及康立錡61萬845元,陳重文又偽造他人簽名,虛增立錡雲端公司與立展公司資本,侵占國亨公司款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中段之發還股款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陳重文對於圖利及虛偽增資立展公司資本部分始終否認犯行,台北地方法院今(27)日判處陳重文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6年。
另外,陳重文的妻子白惠萍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緩刑1年,另有圖利罪共犯、相關內線交易罪被告共5人也分別宣判。本案可上訴。
據起訴書指,被陳重文利用市議員職權及職務上機會,透過質詢及索質、對行政權之干預及施壓等,將北市光纖BOT案、北市社會局、台智光公司等予以串連,並透由立錡雲端公司之設立,隱身其中且確保自身能從中本案獲取一定利益,且亦確實圖得321萬8,480元之利益,其雖承認部分犯罪,惟對圖利等犯罪事實始終否認,除飾詞矯辯,甚且以「大水庫理論」予以搪塞而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顯然不佳,故請予以從重量刑。
據了解,法院開庭時,陳重文的律師團辯稱,圖利罪要有相當因果關係,陳重文僅是加以監督及落實政策;律師稱陳沒有為自己謀利的行為,且圖利沒有處罰未遂犯,與圖利罪結果犯的構成要件不符。
律師並稱,陳重文是依法行使職權,沒有施壓社會局人員,陳也沒有發生財產上經濟價值的增加,不符合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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