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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智光弊案 陳重文一審判刑8年6月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12.27 08:01

台智光弊案 陳重文一審判刑8年6月 7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市國民黨籍市議員陳重文涉嫌利用議員職權,施壓台北市社會局公托監視器系統由台智光公司承作,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並在設立國亨公司、立展公司時涉及資本不實;台智光母公司台通公司董事長特助李嘉豪利用台通公司實施庫藏股消息進行內線交易,台北地院今(27)日宣判,依圖利等罪判處陳重文有期徒刑8年6月,另判陳妻白惠萍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20萬元,已繳回犯罪所得的李嘉豪徒刑2年、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00萬元。可上訴。

至於陳重文、白惠萍與台智光公司董事長李慶煌、顧問陳豐源等人,就台北市光纖BOT案關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監視系統專用傳輸網路服務費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部分,檢方另行偵辦中。

檢方起訴指出,陳重文是台北市議會第14屆議員,同時也是立錡雲端公司、國亨公司、富又康公司、立展公司、台灣創新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台北市政府與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簽訂「台北市光纖網路委外建設暨營運案」契約即「台北市光纖BOT案」雙方約定由台智光公司負責建置臺北市轄內光纖網路,並享有25年之經營權。

陳重文知道康立錡具有監視器系統方面的專業,確實可從與台智光公司直接的業務往來中獲取相當利潤,且台智光公司因「台北市光纖BOT案」,相較於其他電信商,對於承作台北市政府各局處網路服務案件,具有更低之成本競爭優勢。

台北市政府資訊局亦曾發函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於「台北市光纖BOT案」營運期間,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就可租用網路服務部分,應先租用台智光公司所提供的網路服務。

陳重文與康立錡明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陳重文個人之利益;陳重文於112年4月至6月間,依其市議員職權索資、質詢或施壓,及利用其職權機會就「台北市社會局就公托中心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案」政策是否及如何執行等範疇進行干涉。迫使社會局依「台北市光纖BOT案」之架構,委請台智光公司就臺北市社會局下轄各公托中心辦理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案。

陳、康2人於112年5月逐步安排規劃立錡雲端公司,由康立錡擔任負責人,陳重文則是實際負責人,台智光公司因陳重文的因素向康立錡進行採購時,陳、康2人就以立錡雲端公司先接單,再發包給康立錡獨資經營之維礦公司進行履約,由立錡雲端公司賺取中間的價差。

檢廉查知,台智光公司於112年10月16日與立錡雲端公司簽立台灣智慧光網社會局影像系統雲端建置合約書,契約價金1081萬7520元。陳重文由其中獲取不法利益達321萬8480元。

陳重文實際掌控的立錡雲端公司,總計300萬元的股本實際上是由陳重文出資,康立錡等人只是人頭,等到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後,陳重文即指示白惠萍於112年11月8日將該300萬元股本,全數匯至陳重文永豐銀行帳戶,以此方式收回已繳納之股款。

另陳重文對外借資,成立國亨公司,涉嫌資本不實,違反公司法。去年5月、12月,陳重文指示妻子白惠萍侵占國亨公司90萬4150元、441萬元款項。

陳重文並為推展其經營的立展公司環保堆肥業務,欲在北市北投區大業路興建廠房,將立展公司不實增資。

此外,檢廉查出,台智光母公司台通公司實施庫藏股的消息,被董事長特助李嘉豪利用這個重大消息,在台通公司實施庫藏股消息禁決交易期間,利用其富邦證券帳戶,為台通公司股票之交易,並獲取不法利益1361萬6602元。

李嘉豪並於113年3月14日8時30時獲悉台通公司遭搜索時,知悉此消息對台通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仍於台通公司遭搜索消息禁決交易期間,利用其富邦證券帳戶,為台通公司股票之交易,並獲取擬制不法利益計954萬6050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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