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要根據法律,立法則要依循民意,憲法法庭不只是司法機構,還是立法單位,因釋憲條文等同法律。
新竹市正義輪胎行於二0二二年發生「火燒八命」的慘案,法院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兇手陳彥翔死刑;但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陳嫌成功逃死,民眾認定就是憲法法庭的釋憲所造成,釋憲案雖認定死刑合憲,卻附加很多判死的限制,等同變相廢死。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時,針對廢死釋憲案提出詢問,有立委表示,全台超過八成民意反對廢死,請問大法官是否有傾聽民意?對此,有大法官被提名人回應,憲法法庭理應審酌民意,但也不受民意拘束,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同時維護權力分立與制衡、保障憲法基本精神。
不錯,司法審判必須依循法律,不能變相修法。而立法則依循民意,立法機構(國會)的立委,被稱為民意代表,立法當然要尊重民意。任何體制的政府,立法與司法必定分立,司法人員不能過問立法,審判也不能被主流民意左右。這是指各級法院而言,憲法法庭的情況則完全不同。
憲法或法律有明確條文規範者就不需要釋憲,所有釋憲案都屬處在模糊地帶。憲法法庭表面上是執行司法審判,事實上是在立法,其撰述的「釋憲條文」就是法律,而且其位階在一般法律之上,立法單位(國會)可以隨時修訂一般法律,就是不能修改「釋憲條文」。顯然的,憲法法庭不只是在立法,還是「太上立法」,其位階在一般法律之上,既然是立法,當然要依循民意。
大法官無論出身哪一行?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很會讀書,在台灣很會讀書的人又有一個特性,就是知識豐富,但常識並不高明,常與社會脫節,甚至於不食人間煙火。例如通姦除罪化的問題,很多國家的確已除罪化,其所持的立論是沒道理以公權力來維持婚姻的存在,合不來就分手。大法官不了解台灣的社會背景完全與外國不同,不能拿國外的社會背景來台灣立法,例如美國,一個家庭的小孩常有不同的父親,因為數度離婚及結婚常發生,而小孩都跟著母親,造成一個家庭的小孩有各種不同的姓,最重要的美國人不太講究血統,沒有血統關係的父子一樣有深厚的感情,在這種環境,當然沒有必要以公權力來維持婚姻。
台灣這些很會讀書的大法官看到國外的情景,就推出通姦除罪化的釋憲案,不以公權力來維持婚姻,他們看得到國外的場景,卻看不到國內的社會背景,不知道台灣人相當重視血統,沒有血統關係的父親與子女之間出現悲劇的或然率太高,需要以公權力來維持婚姻。
大法官釋憲時,會注意到外國的民情,卻忽略台灣的主流民意,但又不願意得罪台灣的主流民意,所以出現「變相廢死」。廢死國家之所以立法廢死,因其主流民意主張廢死,他們認定重刑犯是「病」,所以不能剝奪病人的性命,頂多只能將他永遠與社會隔離。台灣的主流民意認定重刑犯是「惡」,應受到懲罰,最嚴重的就是剝奪其性命。
(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