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疏失、不服指揮 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罰俸6月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被認定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擬簽結案件等,並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指揮監督,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被判罰俸6月,吳上訴;懲戒法院職務法庭駁回上訴,判決罰俸6個月確定。
吳志成承辦他字案件,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擬簽結案件。經主任檢察官多次請其注意事證及規定,吳志成檢察官均不予理會,執意為之,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吳志成檢察官置卷內犯罪嫌疑事證不顧,且未遵循相關法令,不但礙於真實發現且不利公共秩序維護。
依宜蘭地檢署統計,108年至110年吳志成所偵辦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然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必須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才能起訴,但據上統計可知,吳志成並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性;他並表示,供述證據的可信性本來就較低,傳喚也只是聽他辯解。
然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吳志成檢察官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監察院認定,吳志成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違法失職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
吳志成經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如檢察官基於法律專業知識,卻違反客觀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明顯與卷內證據不符,即有濫權之違法失職。吳志成承辦相關案件時,偵查作為未就有利及不利被告之情形,一律注意,亦未兼顧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且有不服從配屬主任檢察官之合法指揮監督。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應予懲戒。判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6個月。吳不服上訴。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認為,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之指摘,亦無足取。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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