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朱達志/台東 報導】近來臺東縣內發現有多起民眾飼養臺灣獼猴之情事,臺東縣政府提醒民眾臺灣獼猴雖從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但衹要是野生動物均不得侵擾、飼養及繁殖,違者將依動物保護法開罰5萬至25萬元。
臺東縣政府表示,今(113)年縣府陸續發現及處理民眾飼養獼猴之情事,共計有8件,較往年案件發生比率增加,因此加強宣導民眾知悉:臺灣獼猴為社會性動物且與人類有很多共通傳染性疾病,為避免民眾飼養臺灣獼猴因而剝奪其社會性行為,並保障人猴之衛生安全,農業部於111年9月30日依動物保護法將其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動物」,請民眾切勿飼養及繁殖臺灣獼猴,以免誤觸法規。
縣府農業處指出,臺灣彌猴是臺灣特有種動物,也是唯一靈長野生動物,雖然於108年調降為「一般類」動物,但仍然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育法的保護,很多民眾以為臺灣獼猴不再是保育類野生動物,竟隨意飼養造成私養亂象,不僅造成人猴衝突頻傳、影響私養獼猴身心健康,更有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風險。
農業處進一步說明,民眾面對彌猴應遵守三不原則:「不餵食、不干擾、不接觸」,臺灣獼猴不應被飼養,因其剝奪牠在大自然生存的權利,導致喪失其生存及覓食能力,請民眾切勿飼養臺灣彌猴,違者將依動物保護法26條規定,查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農業處呼籲縣縣民,切勿私自飼養野生動物,避免違法並影響生態平衡。(照片記者朱達志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