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投地院判決書記載,一名男子阿興(化名)在2022年6月19日下午2時許,於南投縣某民宅前撿到他人遺失的皮夾,內有現金1萬1400元。阿興將皮夾占為己有,騎車離去。直到當日晚間7時接獲警方電話通知,才將皮夾送至派出所。
阿興辯稱,當天因吃壞肚子急著回家上廁所,原打算傍晚出門接小孩時再將皮夾送到派出所招領。他表示在接到警方來電後,馬上就將皮夾送至派出所,並無侵占的意圖,希望法官能判無罪。
然而,法官查證發現,阿興撿到皮夾的地點距離派出所僅400公尺,騎車約1分鐘即可抵達。若阿興真因腹瀉需上廁所,仍可在送交皮夾時向警方說明,但他並未這麼做。此外,阿興辯稱要等到傍晚才將皮夾送至派出所,但實際上是在接獲警方通知後,才於當晚將皮夾交出。
法官認為,阿興並無主動交出皮夾的真意,其侵占意圖明顯,因此不採信其說詞。最終,法院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阿興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