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維強(開普經管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2024年11月24日一位9歲男童陪父在彰化路跑,一幅親子同遊幸福美好的畫面,竟遭闖入賽道的外車輾斃,突來的意外,如同晴天霹靂令人心痛鼻酸。日前再聞父母淚崩跪地討公道,盼肇事者、主辦單位認錯負責,情何以堪。故就幾個層面來探討。
主辦單位可否以未報名參加路跑而免責
路跑活動本身的當事人一方為主辦單位,另一方則為報名參賽者,當參賽者於完成報名並接獲主辦單位通知後,甲乙雙方的合約因此合意,雙方互負合約上之權利義務。未報名參賽者,主辦單位自不需擔負合約上之義務。
然本案事故的發生,係非合約當事人之任一方,而是合約當事人雙方外的另一方,於此稱為第三方,第三方有二位,一是車禍肇事者,另一位是遭車輾斃的死者。事故的地點在主辦單位所取得賽跑路權道路(以下簡稱賽道)上,主辦單位不僅負有確保參賽者生命安全的責任,也對在其賽道路過的第三人負有生命安全之責,蓋系賽道管理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事故之發生恐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疑慮。
主辦單位違反參賽者對賽跑路權管理的期待
不論受害之第三人是否為陪跑者,主辦單位容許第三人駕車進入賽道並未對參賽者進行車輛通行警示語廣播,對參賽者或是非參賽者而言,因完全信賴主辦單位會對賽道的安全做好管理措施,得以路跑,當賽道無預警出現車輛,則是個極大驚嚇與夢靨。
主辦單位及肇事者應為此扛起社會責任
主辦單位及肇事者應為此事故扛起社會責任。主辦單位能對任何路跑賽事做好風險管控,特別是比賽中的交通管制等,來維護通過賽道的比賽者或第三者的生命安全,不要再有下一個無辜犧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