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金融行為 專家:強化現有監管更有效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消費金融業務快速成長,「先買後付」(BNPL)等新模式興起,有網紅揭露「山道猴子」悲歌,或稱租賃公司為「影子銀行」,也有立委提案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或設立《融資公司法》,凸顯出台灣消費金融領域監管的不一致性。擁有豐富執業經驗的法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趙培宏,針對消費金融與法律保障,則有更深入的見解。
趙培宏認為,現行消費者保護框架主要包括《民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依《民法》,消費者在面對不公平條款時,可以主張撤銷或無效,這對於高利率或不明確條款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提供公平、透明的條款,清楚揭露費用及風險,若業者違反,消費者可主張條款無效。
趙培宏指出,租賃公司等業者的自律規範也有補充法律的作用,租賃公會對消費金融產品提出了一系列規範準則,包括融資標準、利率揭露及合作廠商管理等,這些措施有助於提高服務透明度,並減少詐欺或過度消費的風險。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健全,更能發生關鍵作用,證交所的查核機制也可以防止隱性費用或不公平條款。
趙培宏表示,儘管現行法律框架已經涵蓋大部分消費金融活動,但問題的癥結在於,監管的一致性與力度不足。消費金融核心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在保障消費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基本權利,要求業者提供透明資訊和確保契約公平性。
隨著新型消費金融商品的發展,消費者面臨更多隱性成本,例如高額利息、隱藏罰款或資訊不透明,在在加重消費者經濟負擔的風險。
趙培宏強調,消費金融行為的核心,是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無論提供此服務的公司規模如何,只要是融資行為,都直接影響消費者的生活質量與經濟安全,只有將所有涉及消費金融服務的業者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才可全面保護消費者權益。
趙培宏說明,消費金融保護的關鍵在加強監管執行力,確保所有消費金融業者都受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在一致的標準下,保障消費者權益,在知情且公平的基礎上,選擇適宜的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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