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作業員阿豪(化名)3月在知名夜店狂歡時,結識了已在另間夜店喝醉的女子小萱(化名)。見小萱已明顯不勝酒力,無法自行走路,阿豪先陪她回到第一間夜店拿東西,隨後將其背起,直奔附近的汽車旅館,趁其意識不清時性侵得逞。
小萱酒醒後發現自己遭到侵害,立即逃離現場並向警方報案。檢警調查發現,案發當天凌晨4點30分左右,小萱在汽車旅館內清醒過來,察覺到異狀後憤而離開並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阿豪坦承犯行。法官根據小萱及汽車旅館櫃檯人員的證詞,再佐以監視器畫面、驗傷證明等證據,認定阿豪性侵犯行明確。阿豪雖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的乘機性交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但考量阿豪並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允諾賠償小萱70萬元並已全額給付完畢,順利與小萱達成和解。
法官援引刑法第59條,認為阿豪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處阿豪1年8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使其免除牢獄之災。全案仍可上訴。
此案再次凸顯夜店酒醉意外的危險性,女性應提高警覺,勿過量飲酒,並結伴同行以策安全。當發現遭到性侵時,應鼓起勇氣立即報警,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