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108 10:40:14)嘉義縣一名勞工阿偉(化名)在工作期間逢職業災害導致身亡,雇主在阿偉死亡後1個月才給予阿偉家屬五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及四十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經嘉義縣政府勞青處查證,雇主未在死亡15日內給付職災補償,裁罰 2萬元罰緩。
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如有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參加保險並支付保費,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得予抵充之,但勞工一旦不幸遭受職業災害,生活將會陷入經濟困境,因此規定雇主需在期限內給予勞工及其家屬補償,達紓困救急目的。
勞青處表示,雇主未幫該勞工投保勞保及職災保險,但有投保商業保險意外險,發生事故後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阿偉死亡後1個月給付理陪家屬保險金,且金額符合勞基法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但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雇主應在勞工死亡後3日內及死亡後15日內給付喪葬費及死亡補償,故本次事件違反勞基法職災補償規定。
勞青處長陳奕翰進強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在111年施行,雇主如未依法幫勞工申報加保,當勞工發生職災時,仍可先申請相關職災給付,但雇主將面臨被追償及罰鍰的責任。
陳奕翰呼籲,雇主務必依法為勞工加保,職災保險給付金額可抵充雇主職災補償。企業或勞工若遇到職業災害或相關權益問題,可向勞青處尋求協助,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05-3620123轉8018或802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