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水發 報導 關於113年11月3日台灣茶人范德光先生專欄內容,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簡稱茶改場)就文中所提之內容,重申以下說明。 茶改場表示,茶葉保存期限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簡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該法之權責機構為衛福部。依據食安法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有效日期」;另倘業者自願加註「保存期限」,且應與事實相符。 茶改場重申,茶葉為食品,故必須標示有效日期,然標示期限非報載所指只能標示2年,其依據衛福部食藥署111年11月24日函釋略以,食品之有效日期會受到所使用的原料、製造過程,以及運輸、儲存及販售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製造業者應依前述之個別情況,據以研訂有效日期,並應確認在此期限內產品無變質、腐敗及其他違反食安法規定之情事發生,並在此期限內負全責。 茶改場表示,為利國人辨識國產茶及確保消費權益,農業部自112 年1月1日起,規範國產茶應具備農糧產品追溯條碼(QR Code)、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標章之一,違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以遏止不實標示及保障在地茶產業發展。該場同時指出,為使消費者安心購買臺灣茶,亦從源頭強化農民用藥安全觀念,由農業部農糧署加強農藥殘留抽檢工作,以達警惕及矯正農民用藥習慣目的。 近年國產茶農藥殘留抽檢情形,為111年抽驗3,001件,合格2,987件,合格率95.3%;112年抽驗3,045件,合格3,022件,合格率99.2%;本(113)年截至10月底抽驗2,150件,合格2,124件,合格率98.7%。 茶改場強調,將賡續辦理國產茶稽查措施,保障消費者及茶農權益,也持續加強茶葉田間、集貨場及製茶廠等之農藥殘留檢驗,並辦理安全用藥、合理化施肥及產銷履歷等安全驗證宣導,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並提昇國產茶之品質及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