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1名2歲多的謝姓男童,被謝姓生母及陳姓生父送醫急救,但謝姓男童到院前已死亡,醫院懷疑男童遭凌虐致死通報警方。男童父母均遭起訴,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謝姓生母有期徒刑2年,案經上訴二審,今(29)日上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判決。生父陳男則係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中。
判決書指出,謝女、陳男未登記結婚,謝姓男童111年間疑遭虐待,同年4月26日起由台南家防中心協助安置,至112年7月23日結束安置,返回原生家庭,與謝女、陳男及4歲姊姊同住平價飯店。
詎料,謝女認男童不服管教,以綿繩持續綑綁男童雙手手腕4次、搧其臉頰2次,且早已知悉陳男亦認男童不服管教,反覆持續對男童施以凌虐、傷害,不僅未積極阻止陳男,反卻容任陳男反覆對男童施虐、傷害。
據悉,陳男入睡前以綿繩持續綑綁男童雙手手腕,以蓮蓬頭水管插入其肛門並灌水,徒手捏其生殖器,甚至徒手抓住男童領口,將手連同男童伸至窗外,威脅要將男童丟下樓。
陳男並將男童帶至房間廁所以冷水沖淋、手掌擊打後腦勺、以橡皮筋對身體彈射、以熱熔膠條打男童手腳施虐,使男童全身遍體鱗傷。
112年10月18日,陳男趁謝女外出工作時,以不詳方式重擊男童腹部,致其腹部鈍傷造成肝臟損傷、胃破裂,胃內容物流出約500毫升,流至腹腔內造成腹膜炎引發敗血性休克。當晚陳男及謝女發現男童無反應,將他送醫急救後,仍未恢復心跳而宣告死亡。
謝女供稱,為管教兒子,以綿繩持續綑綁雙手手腕4次、搧其臉頰2次,曾目睹或聽聞陳男對兒子凌虐犯行,她每日為兒子洗澡,有發現身上傷勢。謝女稱,因陳男不願出去工作,因此,她必須出去工作賺取生活費,所以,需要男協助照顧女兒,加上她與家人關係不睦,若獨自帶走兒子及女兒,沒有地方住。
謝女又稱,之前曾經歷婚姻失敗,不希望第2次婚姻再失敗,且陳男對女兒特別好,她不願意女兒變成單親家庭。謝女說,沒有帶兒子就醫,是怕醫院會通報,兒子會再次遭安置至寄養家庭,且在兒子死亡前,她看到兒子身上的傷痕,認為並不嚴重,而兒子肛門的傷痕是在死亡前一天才發現。
一審法官認為,謝女對男童有保護義務,負有救護男童免於遭受陳男虐待,甚至走避受虐環境的義務,而當時並無不能救護情形,竟坐視不救,不僅自行對男童施以綿繩持續綑綁雙手手腕4次、搧其臉頰2次傷害行為,也未為任何讓男童脫離遭陳男持續虐打的積極作為,致男童遭陳男持續虐打致死。法官認謝女居於可防止地位而不防止,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正犯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