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25)日下午宣判國會職權修法釋憲結果,「藐視國會」等相關條文違憲,即日起失效;另有關立法院調查小組,涉及調查公部門等多項條文不違憲,但涉及人民部分,因人民對立法院的質詢無憲法義務,多項條文違憲、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許宗力宣讀判決主文指出,在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不抵觸憲法;但立法院沒有權力指定報告內容、詢問、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建議,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即日起失效。
有關與行政機關的質詢與反質詢,重點有三: 一、有關行政官員反質詢,判決認為此條文不違憲。但同時也明確定義,部會首長以疑問句回應立委,或提問釐清質詢問題,仍屬於答覆,不構成「反質詢」,雖不判條文違憲,卻以判決主文明訂非屬反質詢的情境。 二、涉及外交、國防等機密議題,判決也認定官員有權不予答覆。即便依藐視國會等理由,要求須經主席同意等條文,違憲且失效。 三、禁止被質詢人缺席、強制要求出席、禁止虛偽陳述等相關條文及罰則,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失效。
人事同意權部分,原則上辦理公聽會、要求機關準備資料或洽詢被提名人,不違憲;但直接對被提名人提出要求部分,違憲失效。
有關設立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調閱權,部分規定失效,大量條文違憲,僅就原本與立法院職權有重大相關的議案,才可以設立調查委員會。
調查權相關另一重點,在於僅限於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部分合憲;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等條文違憲。如果未來認定有爭議,應由憲法法庭進行爭議判決,判決前立法院不得直接對爭議案行使調查權。
另,針對已經在審判中的案件,以及經判決確定的案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調查委員會也必須排除法院,請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
調查權新增可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等,超出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失效。
本次修法新增與調查小組、聽證會當中,課以人民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場義務,以及須經主席同意等相關文字失效、相關罰則與《刑法》相關規定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