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濫訴不罰 徒增訟累 包庇妄為

李心隱/專案經理
有為,無為,大多數人想到道德經的哲學,不過今天來探討檢察官的思維。以案件為例,有與無,天差地別,構不構成起訴要件,常常黑箱作業,要不要起訴,檢察官有絕對的話語權。
日本沉冤超過五十年的袴田巖案,於九月廿六日經靜岡地院判決無罪後,在袴田姊姊秀子拜訪法務省,請求法務大臣不要上訴後,檢察官於十月九日放棄上訴,並正式向袴田道歉,無辜者終於不用再繼續受苦。對此,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撰文『對無罪判決 請勿無限上訴』除了給予肯定外,並對台灣濫訴之情形提出反省。
等待58年的無罪判決,當初的證據就是被告的自白,與江國慶案不謀而合,原來不只有台灣的司法存在著押人取供的陋習。檢察官有辦案的壓力,這可以理解,怕的是,在被打臉之後,依然不知省思,沒有理由地上訴。吳景欽提到台灣近來,有一起涉及廿五奶茶包竊盜案,在第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上訴,經四年多後才獲無罪判決確定。
相信這不是最糟的情形,曾有一個假案,不僅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到三審還是無罪。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當時檢察官侯寬仁在此案犯有八大違法,函請法務部究責議處,後來侯寬仁不得不承認當初根本就沒有調查。一個自始沒有調查的案子,卻上訴好,上訴滿,不管怎樣就是堅持上訴到底。這是甚麼邏輯,嫌司法資源太過充裕不成?仔細探討卻又不然,法官還是公認的爆肝行業,時不時就有人要大吐苦水。權力濫用至如此田地,把司法顏面置於何處。
吳景欽在文末寫道,「很難想像在廿一世紀的今天,一個涉及廿五元價值的所謂竊盜案,幾乎所有的強制處分權,甚至包括羈押,都被動用。如此的大費周章,卻又在檢方無力舉證下判決無罪,竟又為上訴。如此的過程,既耗費資源、更嚴重傷害司法。」
真是大快人心,不愧是法學教授,不僅學有專精,更一針見血地指出司法的沉痾。想想,論被告罪之有無,應該有更明確的判斷與科學佐證,而不是亂槍打鳥,甚至情緒作祟,一味地讓檢察官胡作非為。感謝有志之士的褒貶建言,司法之路漫長遙遠,杜絕濫訴絕對是首要以及必要,而不是法務高層的無關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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