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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風》罰大戲一台,古風今猶存

聚傳媒/ 2024.10.12 14:00

樂風》罰大戲一台,古風今猶存

樂風》罰大戲一台,古風今猶存

照片為作者提供

    【聚傳媒樂風專欄】上圖之告示是2022年7月底在北101線淡水往三芝方向看到的,該地應該屬三芝地界吧?因為告示中的石觀音寺,指的是三芝北新庄的慈雲寺。

  想不到在古碑和古契約書上看到的民俗,今天還存在,古風猶存,怎不令人欣喜!

  在台灣本島,罰戲之習俗於清領台初年即有,而此俗非土生土長,乃跟隨漢人移民所傳入。昔時漢人來台落地生根,俗話說:「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為了生活和諧,群居社會訂定庄頭或民間團體的公約,乃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之一。有句話說:「皇權不下縣」。古代其實相當依賴仕紳階層協助處理民間問題,不見得什麼民事糾紛都得官府見,若能自行解決,其實對原告、被告兩造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省去告官的麻煩,又可對原告有所補償。

  一般對於被告的處罰方式常見以下幾種:罰檳榔、洗門風、罰戲一台。比如嘉義管內采訪冊寫著:

  「閭里所有雀角之爭、詬誶之怨,大則罰戲,小則罰檳榔、香餅,分諸鄰右,俾知孰是、孰非,以解兩造之怨。」

  比較常見的就是灌溉設施被破壞,或是農作物及其他財物損失,這你在清代的一些契約書或碑文上都可找到相關記載,比如

  「大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力工銀十二元。」

  「大小汴額照汴通流,不許私挖汴底;捉獲者,罰戲一抬。」

  「閘口不得擅安捕魚之具,致害埤閘;有在埤內築岸捕取魚蝦,被眾捉獲者,罰戲一檯。」

  「廟埕及兩道巷路,雖是公所,不許堆積污穢;如有不遵規約,罰戲一檯。」

  「不許本庄及外庄人等拾取五谷,違者罰戲一檯、槕一席。」

  日人統治臺灣後,推行法治化,有些地方警察機關將這些糾紛改為罰金,但部分地區傳統根深蒂固,向警察機關陳情,該機關順從民意,恢復了罰戲風俗,如明治三十八(1905)年九月九日漢文台灣日日新報記載社子地方的一件新聞:

  「植蔗嚴禁損壞

  臺北廳下三重埔。社仔。後港墘。葫蘆堵。溪沙尾。三角埔。番仔溝諸庄。多栽植 甘蔗。十年前皆於舊曆七月中。嚴禁折取。至舊曆十月中蔗廊製糖。然後弛禁。其禁約成例。大抵罰戲罰酒。領臺來。警官久改為罰金。

  本年諸植蔗家以罰金過輕。禁制難住。此次又招諸蔗廍。申請於警官。警官許允。乃於去二十七日。在三角埔派出所前。演戲一檯。設延五席。公請該地警官巡查補保正甲長團長壯丁等。一同臨場。赴會者有五十人。因公議禁約。約成酒畢。乃散會而歸。

  其立定禁約。係自成約一日起。至蔗廍開業日止。不論主人及行客。折蔗一枝。概擬罰金四圓。戲一檯酒一席云。」

  到了昭和四年(1929)五月十四日,台灣日日新報還可以看到罰戲的報導,話說該年嘉義城隍廟結雨壇祈雨,街庄百姓都茹素數日,市場亦禁屠,結果有一個叫做林文平的偷偷販肉,被同業檢舉,最後由市場的管理單位出面仲裁,罰戲一台,酒席一桌

  其實你仔細想想,這是很有趣的事情,除了罰錢以外,其實其他方式對於原告的補償相當有限,罰個戲,能補償什麼損失呢?但透過戲劇演出,將庄民聚集起來,讓大家知道何人犯罪,達到公告周知的效果,對於防止再犯,我認為是有效果的,而且還可以讓庄民看看戲,開開心,先民的智慧令人佩服。

  至於具體執行方式,通常會在戲台前貼張紅紙,寫上「謝罰」二字,鑼鼓一響, 恩怨就此化消。戲終人散,明天一早起床,士農工商繼續運作,只是未曾想,這古風居然在2022年還能見到,真不容易呢!

 

作者為一介小角色

●專欄文章,不代表J-Media 聚傳媒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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