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男子持2家醫院精神科診斷證明,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性別認同應為女性,至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卻被以未摘除性器官為由拒絕。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此舉侵害林男心理、身體的完整權,判林男勝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在去年九月,經過台大雲林分院、嘉義長庚診斷證明,年幼時因隱睪症手術,國中才出現男性第二性徵,且手術後對生理性別感到不自在,從那時認定自己是女生,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個人性別認同應為女性。
不過,因爲林男未提出醫院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證明書,再加上和內政部在2008年令釋要求須有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證明規定不符,因此戶政事務所無法同意變更,而林男也提起行政訴訟。
林男主張,自己從國中時就清楚想成為女生,但不想做變性手術傷害身體,於是他也服用雌激素藥、做聲音訓練與永久除毛,並著女裝內衣,把男性衣物清空,未來還想再做提脂體雕與隆乳手術,希望更符合女性外貌。
法官認為,內政部令釋要求申請人須做變性手術才能變更性別登記,導致申請人處於放棄自己性別認同或捨棄生殖能力的兩難困境,不論申請人如何決定,都會侵害其心理或身體人格完整的權利,並且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還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權。
此外,法官指出,林男從2022年4月到嘉義長庚做變性評估,以及今年6月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出具心理衡鑑報告,他經專業追蹤評估超過1年,可認其自認女性的現象長期存在,兩份醫院報告足以證明達到變更為女性性別的程度,因此撤銷戶政所原處分,判戶政所應准予林男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可上訴。
針對此判決結果,內政部表示尊重,並會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內政部也強調,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並朝法制化方向規範。(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