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去(112)年4月8日凌晨2時32許,徐姓男子(27歲)遭人丟包在台南市安南醫院急診室門口,經緊急搶救仍傷重不治,檢警查出,男子林澤峰、林昱愷涉嫌行兇,檢方依殺人、槍砲等罪嫌起訴這2名涉案人;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評議後,7日晚間宣判,林澤峰涉犯殺人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3年,林昱愷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國民法官法庭評議後認為,被告林澤峰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及子彈4顆,均沒收。林昱愷無罪。
判決書指出,112年4月前,林澤峰無故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1枝及制式子彈8顆,藏放位於台南市安平區建平九街租屋處。林澤峰與徐姓死者因恩怨而相互心存不滿,兩人因共同友人相約於112年4月7日晚間,在台南市永康交流道附近的「億峰家具」談判。
林澤峰攜帶上述手槍子彈,搭乘友人林昱凱駕駛的汽車赴約,雙方集合後,一同轉往附近重劃區(位於台南市永康區平道十二路與民松路口附,以下簡稱案發現場)談判。談判破裂,林澤峰掏出預藏手槍,向空或朝死者徐男腳下位置射擊數槍,但未擊中,最後,林澤峰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以抵住胸膛方式,朝死者徐男左胸口處擊發一槍,死者中槍後隨即倒地。
死者倒地後,林澤峰與林昱凱隨即駕駛原搭乘汽車離開現場未久,又駕車返回案發現場,林澤峰與林昱凱並先後下車合力強行將死者搬至車上後座,駛往安南醫院前,由林澤峰在車上將死者推落車下後,迅速駛離。
死者經安南醫院保全發現並通知醫護人員加以搶救,然其到院前心跳停止,另左胸壁有開放性傷口、左側肢體多處挫擦傷、口腔內有大量血塊,經醫護人員急救無效而死亡。其死因經檢察官相驗及法醫解剖鑑定結果,確認是接觸性槍傷致心臟及主動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評議,林澤峰承認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以及開槍射殺死者的事實。但否認持槍抵住死者胸口開槍,辯稱是相隔一個汽車寬度的距離射擊最後一槍,但國民法官法庭評議後認為,依據法醫師出具的鑑定書及到庭的說明,認為被害人所受「入口處有灼燒痕跡」、「入口處無火藥刺青(子彈進入皮膚,與皮膚接觸時,所產生的火藥反應,屬於非接觸性且近距離槍傷的特徵)」,且子彈造成體內「入口小、中間大、出口小」的傷勢,符合接觸性槍傷的特徵,因而認定林澤峰是持槍抵住被害人胸口射擊最後一槍。林澤峰開槍後離開再返回案發現場,隨即搶下死者載往安南醫院的行為,目的是將其儘速送醫,而非為了延遲或阻斷其接受救治。
被告林昱凱部分,國民法官認並無充足證據顯示林昱凱在林澤峰與被害人友人前次(被害人未到場的)衝突事件時,林昱凱已知道林澤峰曾經攜帶手槍子彈前往可能與被害人衝突的地點。林澤峰犯罪時始終在場的林昱凱,並未實施持有槍彈或殺人的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林昱凱是開車搭載林澤峰往返案發現場、駕車載送被害人就醫等事證,不能充分證明林昱凱與有林澤峰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的意思。呈現在法庭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昱凱有幫助林澤峰犯罪的意思,因而判決無罪。
林澤峰直接故意抵住胸膛槍擊被害人剝奪其生命,造成難以回復的結果,並使被害人家屬承受無盡的傷痛。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認為他具有反社會性人格,而有高度再犯可能性,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時,曾提及「再次發生仍會開槍」的犯罪後態度,惟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認為,林澤峰成長過程中,因家庭及校園的負面成長經驗,因而形塑他以暴力解決問題的行為模式,行兇行為後立即將死者送醫,曾經嚐試彌補惡行,案發之後攜槍投案,大致配合調查並承認犯罪,若經過長期的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為的可能性,而判處23年徒刑。檢察官及林澤峰得上訴,林昱凱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