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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假雇主要付薪資嗎?一張圖秒懂:防疫假別及給薪方式!

民生電子報/ 2024.10.01 06:51
撰文:游若庭 顧問 國內疫情來得又快又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也宣布全國提升至三級警戒,為因應相關防疫政策,部分行業開始停業、停班,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也停止到校上課,許多勞工為了照顧家庭成員或學童,需要向公司請「防疫照顧假」,然而員工請假,雇主是否應支付薪資呢?或員工如疑似接觸確診者,須在家中自主隔離,應該請什麼假?雇主應該支付薪資嗎?各種防疫假別給薪問題,一張圖表,立刻解惑!   壹、勞工未染疫 在勞工尚未染疫的部分,此處分成四大項: ㄧ、自主健康管理 (1)勞工自主決定:此處之勞工並非確診者,是因接觸到確診者或有染疫疑慮者,施行自主健康管理,因此勞工如自主決定請假在家休息,可以請的假別有(ㄧ)普通傷病假:一年可請30天,雇主應給半薪,超過無薪;(二)事假:一年可請14天,無薪;(三)特休:依勞工年資而定,雇主應發給全薪。 (2)雇主要求:如雇主對需自主健康管理之勞工出勤有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在家休養,此則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薪資應照給。 二、就醫採檢期間 勞工如有相關呼吸道症狀經醫療院所評估予以採檢者,勞工應配合之,惟採檢期間應如何請假及發給薪資,應先判斷是否為執行職務所致: (1)非因執行職務:如非因執行職務須採檢,因該採檢期間不可歸責於雇主,勞工可以請的假別為(ㄧ)普通傷病假:一年可請30天,雇主應給半薪,超過無薪;(二)事假:一年可請14天,無薪;(三)特休:依勞工年資而定,雇主應發給全薪。 (2)因執行職務:如因執行職務導致須採檢,此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薪資應照給。 三、居家(集中)檢疫或隔離 此部分是針對員工雖未染疫,惟因有疫區旅遊史或接觸疑慮,經衛生主管機關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其假別及薪資之認定,一樣需先判斷員工居家(集中)檢疫或隔離之原因是否為執行職務所致: (1)非因執行職務:雖非因執行職務所致,然勞工是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不可歸責於勞工,故檢疫或隔離期間,勞工可以請的假別為「防疫隔離假」,惟該檢疫或隔離原因亦不可歸責於雇主,故並未強制雇主給薪。 (2)因執行職務:如因執行職務所致,則因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檢疫或隔離期間,薪資應照給。 四、疫苗接種假 勞工前往接種疫苗,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至多2日),得申請「疫苗接種假」,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給薪,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超過疫苗接種假規定之期限後,如勞工因不適症狀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可請30天,雇主應給半薪。   貳、勞工染疫 在勞工染疫的部分,此處分成二大項,即判斷勞工染疫之原因是否為執行職務所致: ㄧ、因執行職務感染: 勞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二、非因執行職務感染: 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ㄧ)普通傷病假:一年可請30天,雇主應給半薪,超過無薪;(二)事假:一年可請14天,無薪;(三)特休:依勞工年資而定,雇主應發給全薪。   參、家庭成員須親自照顧 在非勞工本身因素,此部分是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親自照顧,分成五大項: ㄧ、勞工之家庭成員自主健康管理: 此因屬勞工個人因素,勞工得請:(ㄧ)家庭照顧假,一年可請7天,與事假之天數併計,無薪。(二)事假:一年可請14天,無薪;(三)特休:依勞工年資而定,雇主應發給全薪。 二、勞工之家庭成員受居家(集中)檢疫或隔離: 此雖屬勞工個人因素,但檢疫與隔離是為因應防疫之強制規定,因此勞工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時,得請「防疫隔離假」,惟請假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給薪。 三、教育機構因疫情停課: 此處之教育機構指高中職(含)以下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於疫情停課期間,家長為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高中以下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得請防疫照顧假,惟請假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給薪。 四、托嬰或托育因疫情停托: 勞工於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其中ㄧ人得請防疫照顧假,親自照顧,惟請假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給薪。 五、長照機構因疫情暫停服務: 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暫停服務期間,原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家屬若有親自照顧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以上是因應此次疫情,特別整理出相關假別及薪資發放方式,提醒各位,有關「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家庭照顧假」等假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https://wang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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