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因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廷鑫公司)負責人顏OO君,於113年9月30日遭金融監管機關裁罰,罰款金額為新臺幣72萬元。
根據裁罰公告,廷鑫公司未能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補行公告112年度財務報告,並且延遲申報113年第1季與第2季財務報告。金融監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針對該公司違反規定的行為,對其負責人顏OO君處以罰鍰。
財務報告的準時申報是維護市場透明度及投資人權益的重要環節。監管機關提醒,企業應確保遵循相關法規,避免因未能履行法定義務而面臨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