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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地房屋符合自住要件 可視同該址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台灣捷報/南桃園-彭慧婉 2024.09.30 11:39

【記者彭慧婉/新竹報導】今(113)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而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視同辦竣戶籍登記,適用1.2%或1%住家自住用稅率。

(圖/稅務局提供)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房屋供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僅持有1戶房屋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1%。

稅務局特別提醒,居留地房屋符合自住要件者,應於房屋稅開徵前40日(即114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房屋稅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0至715、720至725。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及213至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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